Re: [轉錄] 不是掛著教授的稱號就可以隨便話唬爛
回覆這一篇:
http://ppt.cc/fxwm
針對您有關沒有WTO編號的解釋:
1. NCC以前怎麼通過審核,未來就該怎麼通過審核。因此說NCC不知道自己開放什麼是錯
誤的。是幾位教授看到文字就開始說文解字又無視WTO精神與規範,才讓官員傻掉。
2. 前面已經講過WTO非歧視待遇原則,NCC以前怎麼認定未來就怎麼認定即可。
我想說 NCC有錯誤和人民對他的不信任已不是一兩次了. 舉個最近NCC對教授疑問回覆
為例子[1]: (感謝我在NTT DOCOMO工作的同學)
針對NCC回應的序號2, 8, 10, 17 裡面提到, "中國電信去年年底獲得了日本「登錄型
電信業者執照」(原第一類電信業務),可以經營全部電信業務,可以挖管道及建設網路等
" [1] 是錯誤的敘述.
第一,日本國開放中國電信的國際子公司(China Telecom Global Limited)"登錄電信事業
者執照"是事實,但日本國只開給他們以下的業務(有可能是他們只申請這部分的業務)[2]:
11: 網際網路接續服務
22. IP-VPN
23. 廣域乙太網路
25-1. 專用業務(國際電話)
26. 附屬於上述電氣通信業務的加值服務
(上述編號是日本國總務省的電氣通信業務分類 共有29項)
敘述中國電信(China Telecom Global Limited)經營全部電信業務[1]是錯誤的,中國電信
絕對沒有拿到全項目的經營權.
第二,中國電信(China Telecom Global Limited)屬於"非認定業者" 沒有公益事業特權
[3],不能挖馬路也不能架電線桿,我完全無法理解QA中一再強調,中資可以挖溝可以架電線
桿[1],是什麼意思,這是完全錯誤的敘述.
第三,China Telecom Global Limited的業務服務範圍僅在"東京都" 無法涵蓋全日本[2],
敘述開放業務時,應清楚告知人民是僅限東京都區域性開放,而非使用”可以經營全部電信
業務”[1]這種完全錯誤的敘述方式.
最後,引日本事例 並不足以當作台灣也該開放第二類電信服務的理由,面對中國,台灣的風
險條件,跟日本完全不同 ,NCC應該更審慎評估專家學者的意見 而不是一意孤行
如果您說一切以NCC為主,而不去要求NCC將開放項目做明確說明,我想,是十分危險
而且也不可靠的. 因為NCC連對日本開放的電信業務,都引用部分真實,部分錯誤的報導,很
讓人擔心當NCC在解釋對中國開放的業務時,在沒有清楚的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會不會有
錯誤的理解.
reference:
[1]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14040/3346_31921_140409_1.pdf
[2]http://www.soumu.go.jp/johotsusintokei/field/tsuushin04.html
[3]http://www.soumu.go.jp/soutsu/kanto/com/jigyo/tetuzuki/tetuzuki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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