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割闌尾/選罷法的問題
※ 引述《mapleaf (咩波 )》之銘言:
: http://billy3321.github.io/constitution133/
: 罷免立委的流程我是參考這個憲法133製作的精美網頁。
: 其中對於第三階段的神門檻真的是讚嘆不已。
: 上次淡水區罷免wego在第二階段已經幾近成功,
: 這次在太陽花的加持之下再次達標應不成問題
: 但是問題是出在第三階段,需要有選區內1/2的選舉人投票
: 就罷免案來說
: 反對此案的人只要不出門投票,此案就會自動失效,不需要其他作為
: 可以想見願意特地出門投票的,都是贊成罷免案的民眾
: 公民投票的隱私不是應該受到保護,應該要有保密原則不是嗎?
: 之前似乎沒有罷免案進行到第三階段的先例?
: 這跟其他公投案的性質不同,立委多半有地方勢力
: 這樣選罷法的訂定上是否有某些瑕疵存在?是否有違憲呢?
我認為應該要改成
1.被連署成功的立委,應該要用投票才能保住的方式
不投的算是反對罷免,有人可能住外地,還要特地回戶籍地投票
門檻設這麼高,要連署成功就很艱辛了,居然還要人民去投贊成票才能廢
而且去投票就等於告訴對方是我投的
[領票需要身份證印章,沒有連署的人去投票也沒隱私呀]
2.依照平常選舉的模式,依多數票為準
有投的就算有效票[不管是贊成或反對],沒投的算廢票
這樣才算真的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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