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服貿是否違反法?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翻滾吧!台灣)時間11年前 (2014/03/30 03:59), 編輯推噓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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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lLe5566 (給力5566)》之銘言: : 標題: [閒聊] 服貿是否違反法? : 時間: Sun Mar 30 02:53:06 2014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 第 11 條 :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 : 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 ============================================================================= : : :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 : (4)自然人呈現 : ii.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 : 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見笑啦,之前po了一個廢止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的後段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 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 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在跨國企業內部大陸人的調動是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2 第 12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 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 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延 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但是要先知道,《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本身就是行政命令 主管機關愛怎麼訂都可以,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授權了。 所以服貿協議的自然人移動不需要修正「法律」 : 推 skyewind:http://www.slideshare.net/ntulaw318/ss-32887408 03/30 03:08 : → skyewind:倒是有被質疑其實需要修法阿 03/30 03:09 一項一項來檢視這個簡報檔 「就業服務法」裡面有關「外國人」的規定,不會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可以來三年的規定如上所述。 陸幹的「專家」定義不是看就業服務法(那是外國人的) 一樣是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服貿協議並沒有規定來台的大陸人健保應該是用第幾類, 健保要不要修法,都跟服貿協議無關。 看檔名這似乎是台大法律人所寫的簡報檔, 頗難相信啊。 : 推 dderfken:我還是得問 服貿算特別法還是命令 03/30 03:16 服貿的任何規定,只要跟法律砥觸就無效。 : 推 dos01:現在應該算命令吧? 03/30 03: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77.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123179.A.947.html

03/30 04:02, , 1F
台大經濟系教授的反服貿懶人包都一堆錯誤了
03/30 04:02, 1F

03/30 04:08, , 2F
看來國內法跟命令有的補了
03/30 04:08, 2F

03/30 04:09, , 3F
需要補國內法,服貿就必須審查了。
03/30 04:09, 3F

03/30 04:10, , 4F
等等 國內其他相關影響到的部分要另外用國內法限制的話
03/30 04:10, 4F

03/30 04:10, , 5F
服貿變成得審查?
03/30 04:10, 5F

03/30 04:10, , 6F
不懂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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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4:11, , 7F
舉個例比較清楚。
03/30 04:11, 7F

03/30 04:11, , 8F
司法院今天都說不想淌這個渾水了...
03/30 04:11, 8F

03/30 04:12, , 9F
國際協定? 所以台灣跟中國到底算不算國際協定...
03/30 04:12, 9F
我這邊的例外指的是「跨國企業」的部分 兩岸協議當然不是國際協定

03/30 04:14, , 10F
我指的是服貿有開放到影響到的部分如果有需要用國內法加
03/30 04:14, 10F

03/30 04:14, , 11F
強的部分的話 服貿會得要變成審查?
03/30 04:14, 11F
我知道你的意思,這要看「如果」的強度 譬如,服貿說大陸投資人可以來台三年,如果現行法律是一年,那就必須修法 但像簡報檔講的「陸人來台要修改健保法」 服貿協議又沒規定陸人來台的健保是那一類, 這種你要改也可以,不改也不砥觸服貿的,當然不是「必須修法」。

03/30 04:20, , 12F
所以11條後半的例外不適用吧 畢竟兩岸不屬於國際協定
03/30 04:20, 12F
適用的是「及跨國企業」

03/30 04:21, , 13F
光翻ECFA就夠我受的了 國內法規還是交給法律人好了...
03/30 04:21, 13F

03/30 04:23, , 14F
也就是說兩岸企業互相設點算"跨國"?0.0
03/30 04:23, 14F
不是,但你只要知道,這裡的「跨國」跟服貿協議裡的「跨國」定義一樣就好了 也就是說,服貿無需修法。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30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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