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服貿是否違反法?
※ 引述《GalLe5566 (給力5566)》之銘言:
: 標題: [閒聊] 服貿是否違反法?
: 時間: Sun Mar 30 02:53:06 2014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 第 11 條
: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
: 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 =============================================================================
:
:
: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
: (4)自然人呈現
: ii.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
: 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見笑啦,之前po了一個廢止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的後段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
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
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在跨國企業內部大陸人的調動是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2
第 12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
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
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延
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但是要先知道,《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本身就是行政命令
主管機關愛怎麼訂都可以,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授權了。
所以服貿協議的自然人移動不需要修正「法律」
: 推 skyewind:http://www.slideshare.net/ntulaw318/ss-32887408 03/30 03:08
: → skyewind:倒是有被質疑其實需要修法阿 03/30 03:09
一項一項來檢視這個簡報檔
「就業服務法」裡面有關「外國人」的規定,不會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可以來三年的規定如上所述。
陸幹的「專家」定義不是看就業服務法(那是外國人的)
一樣是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服貿協議並沒有規定來台的大陸人健保應該是用第幾類,
健保要不要修法,都跟服貿協議無關。
看檔名這似乎是台大法律人所寫的簡報檔,
頗難相信啊。
: 推 dderfken:我還是得問 服貿算特別法還是命令 03/30 03:16
服貿的任何規定,只要跟法律砥觸就無效。
: 推 dos01:現在應該算命令吧? 03/30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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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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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的例外指的是「跨國企業」的部分
兩岸協議當然不是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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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的意思,這要看「如果」的強度
譬如,服貿說大陸投資人可以來台三年,如果現行法律是一年,那就必須修法
但像簡報檔講的「陸人來台要修改健保法」
服貿協議又沒規定陸人來台的健保是那一類,
這種你要改也可以,不改也不砥觸服貿的,當然不是「必須修法」。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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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是「及跨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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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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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但你只要知道,這裡的「跨國」跟服貿協議裡的「跨國」定義一樣就好了
也就是說,服貿無需修法。
※ 編輯: littlehero 來自: 123.193.177.24 (03/30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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