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服貿是否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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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8→)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時間11年前 (2014/03/30 03: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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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笑啦,之前po了一個廢止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的後段.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 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 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還有811個字)

推噓12(13推 1噓 7→)留言2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alLe5566 (給力5566)時間11年前 (2014/03/30 02: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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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還有50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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