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臺美韓經貿協議監督機制比較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一覺醒來被改造成廢柴)時間12年前 (2014/03/27 23:00), 編輯推噓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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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idefilers.pixnet.net/blog/post/359083109 對中經貿協議監督大漏洞!監督機制付之闕如! 經濟貿易協議的簽訂,影響國內產業發展甚鉅,涉及龐大政治和經 濟利益,因此許多國家都要求政府必須要有與民間或國會協商協議 內容的機制。 中國擁有龐大的資金和市場,又有侵吞臺灣政治主權的野心,與中 國簽訂經貿協議,理應有更謹慎的評估,然而我國法律竟然只有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兩條」條文規範協議的簽署程序, 因此存在超多監督漏洞,一旦政府出包,就毫無彌補機制!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兩岸經貿協議談判前政府必須作何準備 相對的,韓國法律規定,經貿協議在談判以前,必須: (1) 制定簽署計畫向國會委員會報告 (2) 委託研究機構進行經濟可行性研究 (3) 舉辦公聽會 而美國為了加速貿易協議簽訂研擬的簡化版程序(TPA)則規定: (1) 行政部門須於談判開始90天前通知國會 (2) 談判開始前,行政部門應徵詢國會監督小組聽取意見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兩岸經貿協議談判中的資訊公開 韓國法律規定: (1) 原則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公開協議簽署及執行狀況 (2) 談判對手國要求等情況可不公開,但國會協議要求公開時不得拒絕 (3) 政府應將國會意見納入談判立場 美國TPA規定: (1) 行政部門應定期向國會監督小組報告 (2) 簽署前180天應通知國會未來可能須修改的貿易救濟法規 (3) 簽署前90天,行政部門應通知國會將簽署並將協議草案文本交給國 貿委員會製作經濟影響評估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針對談判結果的國會審議、影響評估和產業救濟對策 韓國法律規定: 政府必須提出產業影響評估報告、產業救濟對策報告和修定法律報 告,並召開民間說明會。 美國TPA規定: 必須將協議文本交由國會審議,並在簽署後90天內提交國貿委員會 製作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簽署後的執行情況評估 韓國法律規定政府應報告經濟效果、受損害產業經濟政策有效性、 對方國家協議執行情況等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專責的兩岸經貿協議監督單位 韓國有國會的產業通商資源委員會和民間的通商交涉民間諮詢委員 會,美國有由眾議院各相關委員會組成的國會監督小組。 資料來源:http://occupation.today/image/8007300276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85.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5932440.A.779.html

03/27 23:07, , 1F
後續的FTA監督問題也很重要啊~
03/27 23:07, 1F

03/27 23:18, , 2F
感謝整理 這是最主要的訴求
03/27 23:18, 2F

03/27 23:23, , 3F
推推
03/27 23:23, 3F

03/27 23:25, , 4F
謝謝整理!!!
03/27 23:25, 4F

03/27 23:51, , 5F
為何沒被推爆ˊ口ˋ
03/27 23:51, 5F

03/28 00:05, , 6F
推!看台灣多草率......
03/28 00:05, 6F

03/28 00:32, , 7F
感謝整理
03/28 00:32, 7F

03/28 00:46, , 8F
03/28 00:46, 8F
文章代碼(AID): #1JD3qOTv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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