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臺美韓經貿協議監督機制比較
原文:http://sidefilers.pixnet.net/blog/post/359083109
對中經貿協議監督大漏洞!監督機制付之闕如!
經濟貿易協議的簽訂,影響國內產業發展甚鉅,涉及龐大政治和經
濟利益,因此許多國家都要求政府必須要有與民間或國會協商協議
內容的機制。
中國擁有龐大的資金和市場,又有侵吞臺灣政治主權的野心,與中
國簽訂經貿協議,理應有更謹慎的評估,然而我國法律竟然只有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兩條」條文規範協議的簽署程序,
因此存在超多監督漏洞,一旦政府出包,就毫無彌補機制!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兩岸經貿協議談判前政府必須作何準備
相對的,韓國法律規定,經貿協議在談判以前,必須:
(1) 制定簽署計畫向國會委員會報告
(2) 委託研究機構進行經濟可行性研究
(3) 舉辦公聽會
而美國為了加速貿易協議簽訂研擬的簡化版程序(TPA)則規定:
(1) 行政部門須於談判開始90天前通知國會
(2) 談判開始前,行政部門應徵詢國會監督小組聽取意見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兩岸經貿協議談判中的資訊公開
韓國法律規定:
(1) 原則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公開協議簽署及執行狀況
(2) 談判對手國要求等情況可不公開,但國會協議要求公開時不得拒絕
(3) 政府應將國會意見納入談判立場
美國TPA規定:
(1) 行政部門應定期向國會監督小組報告
(2) 簽署前180天應通知國會未來可能須修改的貿易救濟法規
(3) 簽署前90天,行政部門應通知國會將簽署並將協議草案文本交給國
貿委員會製作經濟影響評估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針對談判結果的國會審議、影響評估和產業救濟對策
韓國法律規定:
政府必須提出產業影響評估報告、產業救濟對策報告和修定法律報
告,並召開民間說明會。
美國TPA規定:
必須將協議文本交由國會審議,並在簽署後90天內提交國貿委員會
製作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簽署後的執行情況評估
韓國法律規定政府應報告經濟效果、受損害產業經濟政策有效性、
對方國家協議執行情況等
※ 臺灣完全沒有規定專責的兩岸經貿協議監督單位
韓國有國會的產業通商資源委員會和民間的通商交涉民間諮詢委員
會,美國有由眾議院各相關委員會組成的國會監督小組。
資料來源:http://occupation.today/image/8007300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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