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一份服貿PDF說明文 看完我更不明白了...
這份pdf真的是TMD又冗又長,
之前看過沒放在心上,
沒想到前幾天我家老頭又轉寄給全家人,
害我只好努力做了一份註解評論版來破解流言。
如果有需要的人拿去用或幫忙分流,
有錯或是想補充什麼歡迎告知。
評『服貿黑箱「之前」發生的事』.pdf 2.01 MB
http://goo.gl/PAobiM
※ 引述《grasser (騷人)》之銘言:
: ※ 引述《Birdmaster (平凡的鄉民)》之銘言:
: : 先付上我收到的他人分享的服貿PDF資訊
: : http://ppt.cc/EwwQ
: : 我是支持學生反服貿的,看完此PDF後覺得,學生是不是真的搞錯方向了??
: : 還是我也被洗腦了??我主要有疑問的是關於此PDF的第38頁,學生訴求方面,
: : 如果真的照此PDF所說,服貿本來是就非逐條審查的嗎??
: : 而關於PDF的42~45頁,我有點難接受,因為我現在真的很難相信馬政府...
: : 所以特地PO文詢問各鄉民,這份PDF到底是不是真實的內容????
: 之前就看到過了,原以為錯誤百出的內容不會引起討論
: 結果沒想到還真的有人會因此而疑惑.....
: 首先他立論的事實基礎就已經是錯誤的,所以他之後的論點根本就看不下去....
: 因為要PO條文事實來反駁,所以文長
: 想簡單反駁的人可以直接跳到最後一段
: 1.他說
: 立定法律的程序是
: (一)首先由法規相關的委員會進行「一讀」,逐條審查,也是修改法案最多的地方
: (二)當一讀通過的時候,就會交付上面的院會,進行「二讀」和「三讀」
: (三)二讀還能做一些些的修改,到三讀幾乎就不會做修改了,只會看看有沒有錯字
: (四)法案三讀通過之後,就算是「法案成立」
: 事實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規定得很清楚,非常地簡單說一下
: (附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 一讀(院會:宣讀標題)-->二讀(委員會:實質討論與修改)-->三讀(院會:表決)
: 所以我真的不知道他是那一國的立法程序....
: 2.文內最重要的論點,服貿不需審查
: 他說:
: 服貿他不是個我國的法律,它屬於「國際條約」
: 那是國家之間簽訂後,依照國際慣例, 是直接放在院會裡備查
: 備查的意思就是, 平常的時候就放著,要用的時後再拿出來看
: 服貿他不是個我國的法律,服貿不是用三讀來定的
: 沒有三讀,就沒有所謂的「逐條審核」
: 依照國際慣例,那國際條約走的路線是什麼呢?
: 國際條約只有兩種路線,一種就是「准予備查」,通過後如果發現問題,再去協商修改
: 另一種是「不准予備查」,這樣就要退回行政院,行政院就要重新去跟簽訂新的
: 事實:
: 憲法第63條
: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
: 重要事項之權。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
: 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 大法官第329號解釋
: 不必送立法院議決之國際書面協定,限於「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
: 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
: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有那一條講到國際條約只需備查?都必須經過立法院審查啊.....
: 不查資料,只要講得義憤填膺、義正詞嚴,就可以去洗腦別人,那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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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中的事實:
: 以後大家拿這個去打他們的臉吧
: 大家可以去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找公報,我隨便找就找到了
: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案
: 第一頁第一條就寫了:
: 『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案經本院第8 屆
: 第 4 會期第 2 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不是說不是台灣法律就不需要審查嗎?
: 但事實上,台灣跟紐西蘭、新加坡的協議都是經過委員會「逐條審查」的
: 大家仔細去找,一定找得到會議記錄之類的來佐證
: 所以,台灣跟紐西蘭、新加坡的協議可以審查
: 為什麼台灣跟中國的協議不可以審查?
: 拿這個問題去問一下拿這PDF或PPT主張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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