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媒] 經長:服貿可先通過後再修正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
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
前更具限制性。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
,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
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 引述《serialhon (人生如夢)》之銘言:
: 經長:服貿可先通過後再修正
: 工商即時 劉靜瑀 2014年03月26日 10:51
: 經濟部長張家祝今天(26日)指出,若服貿逐條審查有任何修改,等於重啟談判。不過,他
: 也進一步表示,在服貿條文內也規定,協議生效後經雙方同意後,可立刻針對有疑義部分
: ,進行修正。
: 總統馬英九日前已表示,將讓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查。不過,根據FTA國際談判規則,談
: 判結束後得進行國內立法程序,才算完成FTA之效條件。換言之,審議通過後生效,若不
: 通過就算是廢棄該項談判成果,得要重啟談判。
: 張家祝接受廣播媒體專訪時提到,世界各國洽簽FTA之後,得要經過國會立法程序,才算
: 完成國內立法,台灣也不例外。一旦服貿協議逐條審查過程中,有任何修改,等於是該項
: 協議不生效,得重啟談判。
: 張家祝也舉例,過去哥斯大黎加和美國簽署FTA後也遇過此問題,面臨國會不通過該FTA,
: 訴諸公投,最後哥國政府交由公民投票決定,才得以通過。
: 若朝野進行服貿協議之逐條審查過程,對部分條文有疑義,是否完全不能和北京當局談判
: ?張家祝回應,「一定要等到生效之後才能跟對方談」。他表示,若在生效之前有任何修
: 改,等於是重啟談判,得看對方同不同意,不過,服貿協議條文第23條明定,生效之後可
: 在雙方同意情況下,立即針對有疑義部分,進行修正,也就是「先通過生效後,再行立刻
: 修正」。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326002379-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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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一項目之承諾高於在WTO之水準,可闔起來些;如果低於,只能更開
但整體開放水準(所有大腿打開程度總和)要比以前開,通過後再修改就來不及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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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也很重要,謝謝你!所以也不是想改就能馬上改唷!
※ 編輯: my1601113 來自: 140.112.217.35 (03/26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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