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服貿簽了以後,大陸人可以來台開計程車嗎
※ 引述《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之銘言:
: 可以。
: 服貿過了,有六個產業會很可怕
: 其中之一就是租車業
: 台灣的租車業分為甲種(機場接送)乙種租賃(有牌就可以)
: 乙種租賃不同於計程車
: 計程車是不特定大眾不特定地點,做不特定路線的服務
: 乙種租賃是在特定地點對特定乘客服務
: 但是服貿裡對租車業的規定,沒有寫得很清楚,根本就沒寫
: 中國的「租車」,則包括他們的打的-也就是小黃
: 所以如果依中國的定義,租車不只包括乙種租賃,連計程車都開放了
: 看出來一大問題了吧
: 兩岸名詞不一,而且條文裡又沒規定
: 到時候誰說了算?
: 其他五大行業的影響請見
: http://bonddealerbook.pixnet.net/blog/post/359012681
: 第一個影片
: 財經作家黃國華的分析
: ※ 引述《humorless (休摩里斯)》之銘言:
: : 大家好,我爸是開計程車的。
: : 我想請問大家,服貿簽了以後,大陸人可以來台灣開計程車嗎?
承諾表有說計程車的開放,自用小客車租賃,附件一第13頁
但在文宣:關鍵24問(第28頁)裡頭的Q12,又斬釘截鐵的說沒有開放。
不止這個還有滿多矛盾。
協議文本第5條第三款,寫道
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之機密訊息
政府也在文宣中說有跟業者做相關討論,辦公聽會,請業者或公會代表來背書。那這樣政府是不是跟本沒有好好的確定風險?因為負面資訊沒有讓業者、民眾知道。
此外在跨國企業的定義,可以在條文導讀這份文件第19頁明確得知
跨國企業:非陸資且為WTO會員的企業 (是的非陸資)
非陸資:係指陸方占股30%以下,或無控制力的企業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1.適用於服貿須為大陸人
2.該員工有被WTO會員的企業僱用一年以上
3.可以每次三年停留台灣,次數無限。
4.須為負責人,高級主管,或專家(專業人士)
那這樣…服貿用這個幹嘛?IBM是美資,也有大陸籍主管,所以該主管再沒服貿前不能來台灣工作?
跨國企業不是陸資,那為何要因為服貿來臺投資?感覺一定有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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