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集會遊行法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戴倫凱歐)時間11年前 (2014/03/23 17:42),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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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den (20%/y的鍋牛)》之銘言: : 第 26 條 :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 的之必要限度。 : 今晚驅離應該可以控訴執法過當....  ^^^^^^^^^^^^^^^^^^^^^^^^^^^^  抱歉,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就站不住腳了。  而且佔據立院和行政院還可能牽涉集會遊行法相關法條,  以下列出涉及可能的相關法條。 集會遊行法 第六條(禁制區)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得為必要限制之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 <現佔立院,是因為老王不弄你,別以為是合法的。> ------------------------ 第二十五條(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情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十八條(負責人之責任)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攜帶之禁止)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二十八條(不依命令解散之處罰)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不依命令解散經制止而不從之處罰)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十條(侮辱、誹謗公署、公務員或他人之處罰)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三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罰鍰逾期不繳納之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後,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17.114

03/24 01:44, , 1F
第六條那幾個地方被攻佔還得了= =
03/24 01:44, 1F

03/24 01:45, , 2F
偏偏就是有人去佔領
03/24 01:45, 2F

03/24 01:46, , 3F
謝指教 :)
03/24 01:4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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