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集會遊行法
※ 引述《benden (20%/y的鍋牛)》之銘言:
: 第 26 條
: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 的之必要限度。
: 今晚驅離應該可以控訴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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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就站不住腳了。
而且佔據立院和行政院還可能牽涉集會遊行法相關法條,
以下列出涉及可能的相關法條。
集會遊行法
第六條(禁制區)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得為必要限制之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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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佔立院,是因為老王不弄你,別以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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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情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十八條(負責人之責任)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攜帶之禁止)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二十八條(不依命令解散之處罰)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不依命令解散經制止而不從之處罰)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十條(侮辱、誹謗公署、公務員或他人之處罰)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三條(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罰鍰逾期不繳納之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後,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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