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集會遊行法
共 6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1推 1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iddcns (力犬-多了兩粒依然犀利)時間11年前 (2014/03/24 01:58),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推一下這篇. 民主是建立在法治之上. 第一線指揮官是依法辦事. 最高層也可以說是依法行政. 你可以不滿.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就本魯小當年受的鎮暴訓練. 防毒面具一戴,催淚瓦斯打下去. 根本KO. 不用拔蘿蔔,人全部散光. 現在還只是抬人. 等等可能水柱. 弄成這副局勢…. 好好的鞏固立法院,然後戰

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9255927 (好魚? 不釣嗎?)時間11年前 (2014/03/24 01:56),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今天執法可以解是執法過當(你律師請得好的話). 為什麼呢?. 學生沒有企圖攻擊警察,. 警察接受命令攻擊學生就算了. 還硬是打得到處是血. 已經超越必要範圍~~. 如果學生沒有攻擊警察,應先強制將學生一個個搬離抬走. 如果學生有攻擊行為,才需要用盾牌攻擊. 為何需要直接動武,下令者其心態可議. 少在
(還有13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rrenkyle (戴倫凱歐)時間11年前 (2014/03/24 01:42),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 抱歉,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就站不住腳了。. 而且佔據立院和行政院還可能牽涉集會遊行法相關法條,. 以下列出涉及可能的相關法條。. 集會遊行法. 第六條(禁制區).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還有1061個字)

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nden (20%/y的鍋牛)時間11年前 (2014/03/24 01:28),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謝指教. 討論二.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行政院區主管機關應為台北市警局,. 請問為何由行政院長下令鎮暴?.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噓7(10推 3噓 10→)留言2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nden (20%/y的鍋牛)時間11年前 (2014/03/24 01:1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今晚驅離應該可以控訴執法過當.....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21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