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caf長期資本利得與短期資本利得問題
※ 引述《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之銘言:
: 最近有收到台灣券商與scott關於caf的股利單
: 我有個疑問爬文也完全沒有討論過
: 同樣1,000股的caf在scott必須付出都是30%的稅
: 而且長期資本利得部分caf似乎沒有給予只有股利及短期資本利得
: 但在永豐的1,000股,結算部給我的計算式
: 現金股利0.260495(30%稅)+長期資本利得0.046362(0%稅)+短期資本利得0.642748(0%稅)
: 永豐網銀得到了比scott更多的利息,我的理解有誤嗎?
: 若為真,那投資caf在台灣做複委託應該比前進美國券商要來得有競爭力
: 比預期心理額外多出一點,但又明白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可能
: 望持有此類etf的同好賜下解答
: 以上 感謝
美股屬於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類證券的配息(distribution),有一些稅務規範
,從2014年開始有變,
很多REIT、封閉型基金或ETF都屬於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RIC),至於RIC的意
義可自行上網查
RIC的配息當中,對於跟美國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如台灣),預扣稅(Withholding Tax)之
規定如下 :
配息被歸為dividend者,會有預扣稅30%
配息被歸為short term capital gain者,2014年開始會有預扣稅30%
配息被歸為long term capital gain者,免預扣稅
配息被歸為interest者,2014年開始會有預扣稅30%
其中,short term capital gain與interest這兩種在2013年(含)以前,因為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 of 2004的實行而免預扣稅,但這個優惠,在2013年年底終
止。
然而,有一些美國券商的扣繳機構(Withholding Agent)的系統並沒有因應法令的變動調
整,因此未將2014年應預扣之稅款,做正確即時的扣繳,舉我所知,現在已經有美國券商
通知要跟客戶追稅了
事實上,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 of 2004所提供的大量稅務優惠項目,曾經到
期又延長過兩次,但是到了2014年,就沒有再延期。這可能是這些扣繳機構
(Withholding Agent)沒有立即做調整的原因之一。
就我所查到的資訊,像梅隆銀行這種有名的專業保管機構(業務範圍包含Withholding
Agent)早在2014年年初的時候就已經注意到而有所因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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