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看板Finance作者 (Ivan)時間10年前 (2015/11/12 01:3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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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同類指的是貸款類別,而不是職業, 行員信貸的比較對象, 是與其它同為申請消費者貸款的顧客比較, 行員房貸就是與其它的房貸做比較, 當然包含政策性房貸, 所以類別不是以顧客職業做區分, 而是以申請項目作為標準, 文章回應中拿台積電董事長來比, 這是可行的,因為就算是張忠謀, 申請的還是叫消費者貸款, 利率應該也真的是比行員還低, 所以即便是行員, 房信貸貸款利率只能說蠻低, 但一定不會是最低, 所以不會有抵觸法條的問題。 另外『行員絕對是銀行利害關係人』, 回應中說, 只註記授信主管、經理…等高階主管, 那是因為他們的親屬,甚至有入股的公司, 都會成為銀行的利害關係人, 註記是為了銀行在針對這些人放款時, 必須更加謹慎, 因為這些人都俱有對案件的影響力, 所以須特別註記。 一般行員根本沒有案件的主導性, 所以沒有註記, 但他依然是利害關係人無誤。 ※ 引述《Shadou (雪刀)》之銘言: : 最近在念法規 看到銀行法33條規定 : 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 感覺實務跟法規上好像有點對不上 : 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授信前輩指教 :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T00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18.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47263339.A.DE2.html

11/12 01:39, , 1F
正解無誤...
11/12 01:39, 1F

11/12 14:50, , 2F
這篇正解
11/12 14:50, 2F
文章代碼(AID): #1MGtnht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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