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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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van7335 (Ivan)時間10年前 (2015/11/12 01: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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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同類指的是貸款類別,而不是職業,. 行員信貸的比較對象,. 是與其它同為申請消費者貸款的顧客比較,. 行員房貸就是與其它的房貸做比較,. 當然包含政策性房貸,. 所以類別不是以顧客職業做區分,. 而是以申請項目作為標準,. 文章回應中拿台積電董事長來比,. 這是可行的,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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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58→)留言6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nnavy (下一步怎麼走?)時間10年前 (2015/11/12 00:02),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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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2條 第33條就是規範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限制. 第32條 無擔保授信之禁止. 第33條 十足擔保授信之限制. 第32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
(還有514個字)

推噓23(24推 1噓 44→)留言6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dou (雪刀)時間10年前 (2015/11/11 20: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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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念法規 看到銀行法33條規定. 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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