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規範師生戀 不等於棒打鴛鴦

看板Feminism作者 (鼯鼠五技而窮唯有可愛無)時間12年前 (2012/06/08 18:28),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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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針對 為什麼我認為 我不需要回答sanzome軍人戀例子的原因,加以說明。 因此請在這個前提下 去思考這篇文章喔:) -------------------------------------------------------------- 回顧一直以來我、reke、sanzome的討論 我們主要討論與對照的群體有以下四個: 1.雙方成年的同性戀(本篇簡稱同性戀) 2.雙方成年,有指導關係的師生戀(本篇簡稱師生戀,此篇師生戀都指有指導關係者) 3.雙方成年,軍官和中國人的戀情(sanzome提出,本篇簡稱軍人戀) 4.假設我、reke、sanzome都認同可自由戀愛者,且不屬於以上三類的人, 本篇定義為一般人。 ---------------------------------------------------------------- 其中"同性戀"和"一般人戀愛"這兩個群體 因為我、reke、sanzome都認為他們一樣可自由戀愛 因此這部份沒有爭議 也是我們的共識 也就是說 我們共同認為 同性戀 和 一般人 都屬於可自由戀愛者。 因為這兩群人一樣都屬於可自由戀愛 且我們有共識 所以以下用同性戀這個群體 來作為可自由戀愛的代表性群體 來作為討論 (也就是說以下不會出現一般人這個詞,我們只討論1.2.3三個群體。) --------------------------------------------------------------- 回顧一下我們最早的討論 首先我開啟一個主題,然後我將同性戀和師生戀加以對照 並主張 同性戀在可/否自由戀愛的主題中,和師生戀一樣是屬於可自由戀愛者。 ------------------------------------------------------------- sanzome則主張同性戀和師生戀(有指導關係) 在可/否自由戀愛的主題上,是有差異的 他認為同性戀可自由戀愛,師生戀不可自由戀愛(有限制、需中止指導關係) (以下討論簡稱不可自由戀愛) sanzome的理由為,同性戀和師生戀兩群體間,具有以下幾點關鍵因素, 會造成同性戀和師生戀 在可/否自由戀愛的主題上 造成差異 亦即以下4個關鍵因素,為同性戀可自由戀愛,而師生戀不可自由戀愛的關鍵理由。 4個關鍵因素:(師生戀有這些因素,但同性戀無這些因素) a.有拿國家資源(如拿納稅人的錢) b.有利益關係(如指導關係) c.是職業(老師) d.是權力高低差(老師--學生) --------------------------------------------------------- 在此,我先提出我認為(還算)合理的討論邏輯之原則: 原則1. 在兩群體對照下,若某人宣稱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是有所差異的。 則他"有責任"提出"至少1個兩群體的差異點(因素)", 且此因素足夠關鍵可以造成其中一個群體可自由戀愛, 另一個群體不可自由戀愛。 (而提出後,兩人開始討論的重點就在於,這個差異的因素,是否夠"關鍵") 原則2. 在兩群體對照下,若某人宣稱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是沒有差異的。 則意指他主張兩群體間,並無任何1個差異點(因素),足夠關鍵, 可以造成其中一個群體可自由戀愛, 另一個群體不可自由戀愛。 但是因為理論上,他若要說明"無任何因素足夠關鍵造成兩群體自由戀愛上差異" 那麼他必須將兩群體間所有差異點(因素)都提出來, 每個因素都要一一檢視與說明,才可能證明"無任何因素是關鍵的" 但這是不可能做到的(兩群體差異點 可能成千上萬 不可能一個一個篩掉) 因此,若某人意圖宣稱兩群體在戀愛主題"無差異" 那應該是由對立方(主張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是有差異的) 提出至少1個關鍵差異點(因素),會造成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上有所差異。 也就是說這是對立方的責任。 而主張兩群體無差異的一方 其責任是在於 對於對立方所提出的差異點(因素), 加以說明為何該因素"並不夠關鍵",會造成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有所差異。 (而提出後,兩人開始討論的重點就在於,這個因素是否夠關鍵, 以造成兩群體在戀愛主題上的差異) -------------------------------------------------------------------- 因此回到前面的討論, 也就是sanzome提出a,b,c,d四個差異點(因素) 是師生戀和同性戀 這兩個群體上 本質的差異 而這四個因素,便是sanzome主張它們是"足夠關鍵" 會造成師生戀和同性戀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 會有所區別的因素。 (sanzome認為關鍵,而我認為非關鍵,因此我們要a~d到底關不關鍵來討論) ------------------------------------------------------------------- 根據前述的原則1 因為sanzome主張兩群體有差異 所以他的責任在於:提出至少一個關鍵差異點。 而他也確實有提出a.b.c.d四個因素。 而接下來因為我主張兩群體無差異 因此我的責任在於 說明a.b.c.d四個要素 都不是會造成兩群體可/否自由戀愛的"關鍵"因素。 因此我就要在我的文章中 對於a~~d四個要素 為何對於自由戀愛主題 不是關鍵因素 而提出四個說明 說明A (用來駁斥a) 說明B (用來駁斥b) 說明C (用來駁斥c) 說明D (用來駁斥d) ps1.A B C D之間,可以是同個理由,也可以是不同理由,只要個別能駁斥對應的a~d ps2.因為說明A~說明D跟此篇主旨「為何我主張軍人戀例子不需回答」無直接關聯 且如果一一再重述這篇會打太長了,且會偏離我開這篇的焦點主旨 因此若你們對之前用來駁斥a~d的說明內容有質疑, 或是想繼續討論a~b到底是否為造成同性戀/師生戀兩群體 在自由戀愛主題上差異 的"關鍵"因素,可再開一篇討論。 ps3.雖然之前不是分A~D四點,但多少都有對a~d說明過,所以我這邊只是 把之前"所有" 有駁斥a b c d 的說明,各自假設為A B C D, 但因為sanzome大當初也不是直接列出a b c d四個點要我回答, 所以我之前文章不可能把A~D條列式一點一點各自回答,請見諒。 ------------------------------------------------------------------------ 現在總算進入此篇重點了 重點就是sanzome大回的第一篇中 他有舉出軍人戀的例子,並將其與師生戀對照 而就我對前面文章內容的理解, sanzome"提出軍人戀這個例子"做對照的四個理由如下: 理由1:軍人有拿國家資源,跟老師一樣。(跟同性戀不一樣) 理由2:軍人戀有利益關係,跟師生戀一樣。(跟同性戀不一樣) 理由3:軍人是職業,跟老師一樣。(跟同性戀不一樣)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發現, 其實理由1=a (有拿國家資源) 理由2=b (有利益關係) 理由3=c (是職業) (d=權力差異,san大應該沒講到軍官和中國人之間「有權力差異」這一點,所以我沒列d) ------------------------------------------------------------------- 而就我的認知,sanzome的立場為: (1)師生戀不可自由戀愛 (2)同性戀可自由戀愛 (3)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 再進一步整理一下sanzom的立場和理由。 sanzome認為: (1)師生戀和同性戀"不一樣",因為師生戀有a b c d 四個因素,同性戀沒有, 造成師生戀不可自由戀愛,同性戀可以自由戀愛。 (2)師生戀和軍人戀"一樣",因為他們都有a b c三個因素,所以都不能自由戀愛。 (3)軍人戀和同性戀"不一樣",因為軍人戀有a b c三個因素,同性戀沒有, 造成 軍人不能自由戀愛,而同性戀可以自由戀愛。 ----------------------------------------------------------------------- 接下來換整理我的立場: (1)師生戀可自由戀愛 (2)同性戀可自由戀愛 (3)軍人戀方面我認為不需表態。 (也就是我的立場可能"贊成軍人自由戀愛",也可能"反對軍人自由戀愛", 後面篇幅會說明 為何 無論我是哪一邊的立場 都不影響師生戀可否自由戀愛的主題) 再進一步整理我的立場: (1)師生戀和同性戀一樣,都可以自由戀愛, 我的理由為"說明A~說明D"。 (因為我只要有針對sanzome大提出的a~d點說明即盡到責任, 除非在a~d之外我有漏掉的,請提醒我) (2)因為我說我軍人戀立場可以不表態。(不影響師生戀討論結果) 這表示我的軍人可/否自由戀愛的立場,可能是贊成,也可能是反對。 所以,以下依據我可能的軍人戀立場 分為兩種可能情況: i.若我的立場為贊成軍人戀的情況: 則表示我認為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方面"一樣",都可自由戀愛。 也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方面"一樣",都可自由戀愛。 ii.若我的立場為反對軍人戀的情況: 則表示我認為師生戀和軍人戀"不一樣",其中師生戀可自由戀愛,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 也表示我認為軍人戀和同性戀"不一樣",其中同性戀可自由戀愛,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 以下分別就i和ii的情況分別說明,為何我認為"多討論"軍人戀這個例子, 對師生戀是否可自由戀愛的主題而言 沒有必要。 ------------------------------------------------------------------------------ i.若我的立場為贊成軍人戀的情況: i-(1) 以師生戀和軍人戀對照的話 則表示我認為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方面"一樣",都可自由戀愛。 i-(2) 以同性戀和軍人戀對照的話 則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方面"一樣",都可自由戀愛。 -------------------------------------------------------------- 首先,我們先以師生戀和軍人戀加以對照,來進行討論,也就是討論i-(1)的部份 依據前述 討論一個問題的「原則2」, 若我主張兩群體在自由戀愛無差異(一樣)時,那麼必須由對立方(主張兩群體有差異者) 提出兩群體間 至少有1個差異點(因素),是足夠關鍵, 會造成兩群體間可/否自由戀愛 之差異的。 然後我再對這些因素加以駁斥,亦即我就必須說明對方提出的差異點,不夠關鍵。 但目前根本沒有任何對立方 提出兩群體有哪個關鍵差異點,來讓我駁斥, 因此我目前並無說明或駁斥的責任。 你可能會覺得很迷惑或反對我的說法 因此容我解說一下為何我上面這樣說。 sanzome可以回想一下,當初你提出軍人的例子時, 是因為軍人的例子具有a~~d 四個因素。 但問題是,你提的a~~d四個因素,是軍人戀和師生戀"共同"擁有的因素, 而我若主張軍人戀和師生戀在自由戀愛上 "無差異" (因為這邊是假設我贊成軍人自由戀愛的情況) 那我對於軍人戀和師生戀都一樣擁有的a~~d因素,根本不需要駁斥啊... 這看似矛盾的重點就在於 雖然你的立場是認為師生戀 不可自由戀愛, 軍人戀也不可自由戀愛 而我的立場是認為師生戀 可以自由戀愛,軍人戀也可以自由戀愛 (這邊是假設我贊成軍人自由戀愛的情況) 但是重點是,只要你和我一樣 都覺得軍人戀和師生戀在自由戀愛主題上 立場是同一邊的 (你認為師生戀和軍人戀"一樣"都不行自由戀愛, 而我認為師生戀和軍人戀"一樣"都可以自由戀愛) 只要我們把兩群體放在同一邊 不管是兩群體都贊成還是反對 我們就都無法用原則1或原則2加以討論下去了。 也就是說 這樣的情況下, 用軍人戀和師生戀的對照方式下去討論,是行不通的。 (除非用原則1和原則2以外的方法,但我目前認為我們之前的討論,應該都是在找兩群體 相同或不同、且關鍵的因素,來討論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上 是否應該有差異, 所以只要是用"類似"這樣的討論方式,那軍人戀和師生戀對照的討論 在i的情況下,是無法討論的) 所以如果你堅持要討論軍人戀這個主題 而我對軍人戀的立場 是贊成自由戀愛的話(i的情況),那勢必我們只能用 軍人戀和同性戀(或可以替換為可自由戀愛的一般人)兩群體的對照來討論了。 也就是i-(2) 小結論:i-(1)的情況,無法用此對照方式討論。 ----------------------------------------------------------- 因此接著討論i-(2) (也可以回頭看一下i-(2)指什麼) 這就是指我對軍人戀的立場為軍人可以自由戀愛, 並且用軍人戀和同性戀加以對照時 我認為軍人戀和同性戀一樣,都可以自由戀愛。 此時根據原則2 對立方(主張軍人戀和同性戀不同者)有責任,先提出至少1個兩群體關鍵差異點(因素) 是會造成軍人戀和同性戀兩群體 在自由戀愛上 有所區別的 然後我的責任是 再針對這些對方提出的因素,加以駁斥 (說明為何這些因素不是造成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 有所區別 的關鍵) 而就我理解 sanzome提出他認為軍人和同性戀有差異的關鍵因素,就是a b c。 (或其他可自由戀愛的一般人) 那依照原則2,我原本是有責任要針對a b c加以駁斥的, 但問題是,我之前在我們討論師生戀和同性戀對照的討論中 我已經回答過 用來駁斥 a b c的說明A、說明B、說明C了。 因此你為何要特地多拉一個群體 軍人進來 然後問一樣的a b c呢? 也就是說 你只是把師生戀換成軍人戀 或是說 你只是把師生戀/同性戀的對照 換著軍人戀/同性戀的對照 然後一樣要我說明 為何a b c不是造成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上有所區別的關鍵因素啊 所以我說你納入一個軍人戀的例子 卻還是只提供a b c的差異點 那根本就是問我一樣的問題嘛 那我之前在師生戀/同性戀的對照討論下, 就已經回答過為何我認為a b c 不足夠構成兩群體自由戀愛區別的關鍵因素了 你只是從一個我們討論核心主題,換成一個對我們一開始討論主題 相對不重要的軍人戀這個群體 (相對於師生戀較不重要) 來問我a b c 這樣不是很沒意義嗎?(以i-(2)的情況而言) 並且討論也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要討論a b c,不如回去之前師生戀本身,或師生戀和同性戀的對照討論就好了) 小結論:i-(2)的討論是重複的、浪費時間的(a b c討論過了!) ------------------------------------------------------------------------- ii.若我的立場為反對軍人戀的情況: ii-(1) 以師生戀和軍人戀對照的話 則表示我認為師生戀和軍人戀"不一樣",其中師生戀可自由戀愛,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 ii-(2) 以同性戀和軍人戀對照的話 也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和軍人戀"不一樣",其中同性戀可自由戀愛,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 ----------------------------------------------------------------- 其中先討論ii-(1) 也就是假設我的立場為反對軍人戀的情況 並且以師生戀和軍人戀加以對照時,我宣稱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有差異"。 此時依據原則1,我"有責任"提出"至少1個兩群體關鍵差異點"(因素) 可造成師生戀可自由戀愛,但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的 差異 此時假設師生戀和軍人戀兩個對照群體之間,具有n個差異點(n為自然數) 則若我提出一個兩群體差異點:因素e。(e這個差異點,是屬於n個裡面的1個) 來作為支持我宣稱的理由。 然後我和對立方(主張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無差異者) 開始對於因素e 加以討論。 那麼我們討論的結果會有兩種情況 ii-(1)-(1) 因素e並不足夠關鍵,能夠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兩群體 在自由戀愛主題上,具有差異。 (亦即 對方對e駁斥成功,對方依然不認同e因素 是造成兩群體自由戀愛差異的"關鍵") (e因素太爛,太沒說服力,對可/否自由戀愛影響力不足,或沒影響力) ii-(1)-(2) 因素e足夠關鍵,能夠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主題上,具有差異 (亦即 我用e因素說服成功,讓對方認同e因素 是造成兩群體自由戀愛差異的"關鍵") (e因素夠好,有足夠說服力,對可/否自由戀愛有相當高的影響力) ---------------------------------------------------------------- 其中ii-(1)-(1)的情況 代表我提出e這個兩群體差異點(因素) 作為我主張師生戀和軍人戀兩群體 在自由戀愛上有差異 的理由 是失敗的。 例如:我提出軍人有軍法這個因素,而老師沒有,而對立方覺得因為老師也有教師法 此時我當然還是可以繼續嘗試說服對方 (解釋為何軍法和教師法的差異對自由戀愛有關鍵影響) 但這邊ii-(1)-(1),我就是假設我說服失敗,而對立方駁斥成功了。 小結論:ii-(1)-(1)是我提一個理由意圖支持我的主張 但說服對方失敗的情況。 (亦即 我用某因素說服對方失敗, 對方仍不認同該因素是造成兩群體自由戀愛差異的"關鍵") ---------------------------------------------------------- 接著是 ii-(1)-(2) 的情況 代表我提出e因素這個師生戀和軍人戀 兩群體的差異點, 而讓對立方(原主張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無區別者) 看完我對e因素的說明後,對立方 被我說服,也就是他也認同 e因素足夠關鍵,會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 會有區別。 從而把他的立場改為:主張師生戀和軍人兩群體 在自由戀愛上 有區別) 舉例: 若我提出會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區別的 關鍵因素e為:危害生命安全。 因素e之所以 造成兩群體在自由戀愛上 關鍵性區別的說明: 因為軍人戀中,軍官和中國人談戀愛 會牽涉到全國千千萬萬國民的「生命安全」,而「生命安全」原本就是極其重要的價值 再加上是整個國家無數國民的「生命安全」,因此不能用一般的情況視之 因為上述理由,所以不得已才必須犧牲也很重要但相對沒那麼重要的「自由戀愛權」 因此因素e:危害生命安全,是造成軍人戀和師生戀兩群體 可/否自由戀愛的關鍵因素 而因為ii-(1)-(2)是假設對立方(原本主張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無區別) 被我說服成功, 也就是假設對方看完我對於因素e=危害生命安全之虞 的說明後 他也認同了因素e是造成 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 有所區別的關鍵因素。 (至於對方還是不認同的情況,在ii-(1)-(1)討論過了) 也就是說,他認同 "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 的這個因素 足夠關鍵以造成 師生戀可以自由戀愛,而軍人戀不能自由戀愛 的區別。 到這邊看起來好像沒問題 但是若仔細想想下面這句話: 師生戀因為"沒有"因素e=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 這個因素 因此造成 師生戀可以自由戀愛 (而軍人戀有因素e所以不能自由戀愛)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矛盾之處在於 因素e=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 這個屬性 根本就是 師生戀這個群體 所 「沒有」擁有的啊! 既然是師生戀沒有的因素 而是軍人戀才有的因素 那你把軍人戀納進來 然後要我提出一個 軍人戀才有的因素, 而師生戀根本沒有的因素幹嘛?? 難道我們 一開始 不知道 師生戀"沒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嗎?? 你要我多提出一個 師生戀"沒有"的要素,到底能多解釋什麼?? 那你當然可以說 我可以指出一個 師生戀"有" 但是 軍人戀"沒有"的要素 看似沒錯 但是我現在的立場是:師生戀 "可以"自由戀愛。 「可以自由戀愛」是我們認可 身為一個成人的"基本權利" 因此可以自由戀愛是一個基準值(原點) 只要他是個成人 我們就是從可以自由戀愛的基準來看他 然後看他這個群體的屬性中,具"有"哪些因素,會造成風險 (對自由戀愛而言的"負向"因素) 或跟其他價值有所牴觸時 我們才有可能去限制他自由戀愛 所以只有當你要往「某群體不可自由戀愛」 這個方向去論述時, 你才有可能是去提出 該群體 "有"某因素,所以我們要限制他自由戀愛 就像你提出軍人戀和師生戀的對照 如果我是主張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而師生戀可以自由戀愛的立場的話 那麼我只能提出:軍人戀"有"某個造成風險的因素,而師生戀"沒有"這個造成風險的因素 我不可能提出:師生戀 "有"某個更該自由戀愛的因素,而軍人戀沒有該因素。 因為我就是認為師生戀屬於可擁有成人基本權利 的基準狀態了 也就是說 只要某人是成人,那麼他基本上就是絕對具有戀愛的自由權利了 若你要在空白資訊的成人上面加屬性(因素),那加上去的因素 對於自由戀愛而言,一定只可能是負向因素(會造成某種風險而需限制) 就像當你知道一個成人是 同性戀、愛滋病、母女戀、師生戀、軍人戀等 當你知道他除了是成人本身的訊息後,你在自由戀愛這個主題上 只可能給他添加上負向的屬性或因素而已,不可能再加上正向因素了 因為單純不知道其他訊息的成人 在可/否自由戀愛上已經是一個"完美"程度了 從這個完美程度為基準,再加任何的資訊,只有可能是加上對自由戀愛而言的"負向"屬性 不可能是"正向"屬性的 所以我的立場若是主張師生戀可以自由戀愛,並想往這個方向論述, 那我也只能提出類似師生戀雖擁有"a b c d 的對自由戀愛而言的"負向"因素 但他們不足夠關鍵以構成師生戀不可自由戀愛的理由 不然就是只能提出類似師生戀相對於 軍人戀,"沒有"因素e這個對自由戀愛的"負向"因素 但a b c d e 對於自由戀愛,一定都是屬於"負向"的風險、限制方面的屬性 就像你不可能指出 「同性戀」比「師生戀」多"擁有"了什麼"正向"自由戀愛屬性因素, 造成同性戀 可以自由戀愛,而師生戀不可以自由戀愛 基本上 你只能從你主張不能自由戀愛的那個群體 提出他相對於另一個群體,"沒有"會造成風險的"負向"因素 而不可能從你主張可以自由戀愛的 那個群體 提出他比另一個群體多"擁有"較能夠自由戀愛的 "正向"因素 (ex:你提出支持同性戀可自由戀愛的理由為: 沒有拿國家資源、沒有利益關係、沒有權力差異、"不"是職業,都是"沒有"某"風險因素") ("沒有"對自由戀愛而言"負向"的因素) (因為可以自由戀愛是基本人權,是原點啊!所以只要"沒有" "負向風險"因素, 也就是沒有會造成其他價值牴觸、危害的情況,就是可以自由戀愛) 總之,你多納入一個軍人戀的例子 就算我提出再多因素 是軍人"有"的風險因素, 而師生戀"沒有"的 (對自由戀愛而言負向的因素) 就算我提的因素 能說服你 那是造成師生戀(相對於軍人戀) 較不應該限制自由戀愛的關鍵因素 那又如何呢?? 因為師生戀根本就不會有這個因素啊!! 那你納入軍人戀來對照,到底有什麼意義? 就像我指出軍人談戀愛因為會洩漏情報死成千上萬的人,所以要限制(因素e) 那又怎麼樣呢? 因為這跟師生戀根本無關,因為會死人這個因素,就是只有軍人啊 師生戀跟此因素,根本無關。 你就算被因素e說服,也只是被說服去強化你覺得"軍人戀應該限制戀愛" 這個原本就有的立場而已啊 但是對 你對師生戀的態度立場,根本沒影響 因為妳只是多知道了 師生戀"沒有"一個對於自由戀愛 有很大影響力的"負向因素"啊 就算這個因素影響力再大,師生戀根本不具備這個因素, 所以我才說 這跟師生戀主題 根本無關。 若你不相信以上的討論, 你可以試試看以下這兩個問題: (1)請提出任何一個 同性戀具"有"的對自由戀愛而言的"正向"因素 而師生戀"沒有"的。 (2)請提出任何一個 師生戀具"有"的 對自由戀愛而言的"正向"因素 而軍人戀"沒有"的。 (我認為基本上 只有辦法提出 "沒有" 某對於自由戀愛而言是"負向"因子) (因為成人有自由戀愛權利 是基本權力,當你只知道他是成人的這個資訊時 他位置在完美原點,也就是毫無疑問的有自由戀愛權利,當你增加對這個成人的 其他條件時,你只有可能增加他在自由戀愛上的"負向"因子,你已經不可能 再找出他有什麼在自由戀愛上的"正向"因子了!(就算有也不可能是關鍵) 而當你知道他除了是個成人以外 較多的資訊時 例如你知道他是愛滋患者,那你就可能增加他自由戀愛的負向因素,例如 他可能會傳染愛滋,有危害他人或牴觸其他價值的風險,無論這個負向因素 你覺得是不是造成他可否自由戀愛的"關鍵"因素,但這個因素絕對 對自由戀愛而言是「負向」的,同理,若另一個人也是一開始只知道他是個成人 後來才知道他的其他訊息,例如母女戀、同性戀、師生戀、軍人戀等等, 你多了他的背景資訊,一定都是增加他在自由戀愛的"負向"因素, 而若對照兩群體,而某群體在自由戀愛上 比 另一群體 "更"值得擁"有"自由 的話,那必然他是比另外一個群體"少"了某些在自由戀愛上的"負向"因素!) 小結論:在ii-(1)-(2) 代表我提出e因素這個師生戀和軍人戀 兩群體的差異點, 而讓對立方(原主張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無區別者) 看完我對e因素的說明後,對立方 被我說服,也就是他也認同 e因素足夠關鍵,會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 會有區別。 從而把他的立場改為:主張師生戀和軍人兩群體 在自由戀愛上 有區別) 但這種情況會產生矛盾 因為這表示e因素必然是屬於軍人的一項對自由戀愛而言的負向風險因素 而必然是師生戀所沒有的因素(對自由戀愛而言是負向的因素) 而你因為一個師生戀"沒有"的因素 而改變對師生戀可否自由戀愛的立場 這是不合理的。 因此小結論為: ii-(1)-(2)是不合理的。 ----------------------------------------------- ii-(2) 若我的立場是認為軍人不可自由戀愛的情況 以同性戀和軍人戀對照的話 表示我認為同性戀和軍人戀"不一樣",其中同性戀可自由戀愛,軍人戀不可自由戀愛。 這種情況最單純,因為我在這部份的立場和sanzome一致, 所以沒有討論的必要。 小結論:ii-(2)表示我和sanzome立場一致,沒有討論的必要。 -------------------------------------------------------------- 總結論: 以上將我對於軍人戀可/否自由戀愛 的 "所有"可能立場和情況都列出了 其中: i-(1) 無法討論 i-(2) 重複討論a b c,浪費時間、無意義。 ii-(1)-(1)是我提一個師生戀和軍人戀的差異點(因素) 意圖說服對立方(主張師生戀和軍人戀無差異) 這個因素足夠關鍵造成 師生戀可以自由戀愛,但軍人戀不能自由戀愛 但在這個ii-(1)-(1)的情況中 是指這個"因素"無法說服對立方,它是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在自由戀愛上 有差異的"足夠關鍵"因素。 (也就是提出的這個因素滿爛的,對可/否自由戀愛沒啥影響力) ii-(1)-(2)不合理 ii-(2)無須討論 總結論: 全部討論中 只有ii-(1)-(1)是好像有意義的討論,(其他都無意義) 但這樣的情況,是指我提出了一個"差勁"、"不佳"或"很爛" 的某因素, 意圖說服對立方(認為軍人戀和和師生戀在自由戀愛上無差異) ,這個因素是造成軍人戀和師生戀在自由戀愛上有區別的關鍵因素 但因為該因素太沒說服力,也就是說他對於兩群體間 可/否自由戀愛 毫無影響力 所以我說服失敗,對方駁斥成功,並依然維持原立場。 總之,納入軍人戀這個群體,和師生戀或同性戀(或其他可自由戀愛的一般人)加以對照 除了ii-(1)-(1)的情況稍稍有意義, 也就是我提出一個超爛的理由去說服對方,然後說服失敗。 ex:我提出軍人有軍法,老師沒有,然後被強力駁回的情況。 但是其他情況全部沒意義。 而且我無論如何在這樣的討論架構下,根本不可能改變對方對師生戀的態度啊 簡單來說,無論我對軍人戀的立場如何,我對軍人戀對照師生戀或同性戀(或一般人) 的推論或想法為何,或我舉出的關鍵差異因素為何, 我根本就是必敗無疑!或說我的討論對師生戀討論根本沒意義。 就算我找到一個軍人擁有 但是老師沒有的因素 並且非常非常強力的 能合理說明 為何軍人應該要限制自由戀愛 那又怎樣??? 例如說,現在就算假設我百分之百確定 某軍人只要談戀愛 一定百分之百會透漏國家機密,然後百分之百必定、絕對會造成一萬個國人死亡 就稱這個因素為"因素f=萬人必死" , 好了 OK啊 這總是一個完全合理的、要限制他自由戀愛的因素吧??? 但是,這跟 師生戀 又有什麼關係呢?????? 因為師生戀就是"沒有"這個"因素f=萬人必死"的 因素啊!??? 這因素絕對不會是屬於師生戀的啊 只可能是軍人這個群體的啊 所以就算我提出的因素e也好 因素f也好 因素g~z都一樣 就算說服力再強 又怎樣?? 它也只是更加強說明 軍人要限制自由戀愛而已啊?? 這跟 師生戀要不要限制 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那是軍人的屬性、因素啊 不會是老師的,不會是師生戀會有的因素 師生戀只是相對於軍人戀 "沒有" 這個對自由戀愛而言 的"負向" 因素而已。 那我提出軍人戀為什麼要限制 提出要軍人戀要限制的理由幹嘛? 意義到底在哪? 我提出沒說服力的因素,固然是無用的 但就算我提出 有說服力的因素,也只是強化你覺得 軍人戀要限制啊 就算軍官談戀愛,必然會有萬人慘死 所以要限制 那又怎樣?? 跟師生戀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所以你納入 軍人戀 要我跟師生戀做對照 然後要我提出某關鍵因素會造成軍人戀和師生戀 在自由戀愛的區別 這不但無意義,而且只是陷阱而已啊 因為我只有在ii-(1)-(1)被噹 這種必敗的情況 是覺得有一點點意義啊 其他的討論 根本對師生戀是否可以自由戀愛 這個主題 一點幫助都沒有 而且我也不可能因為提出 某個會造成師生戀和軍人戀 在自由戀愛上有絕對差異的關鍵因素 你對師生戀的觀點就會變化 因為我也只能強化你對於"軍人戀要限制自由戀愛"這個想法而已。 結論:納入軍人戀這個群體,與師生戀加以對照,無意義, 且我沒必要回答這個問題,更不需要對軍人戀提出我的立場和看法 因為這對於師生戀的討論,根本沒幫助。 ※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12.178 (06/08 19:38)

06/08 21:44, , 1F
結果人家一句話就可以適用更廣泛 你寫一大篇只勉強解決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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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1:45, , 2F
跟軍人 =.= 這樣子不就跟我前篇講的一樣嗎?這種思考方向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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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1:46, , 3F
釋乃至於設計一個制度的能力極度薄弱,太多但書、太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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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26, , 4F
至少比每被問一個無關問題就一定要回答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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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丟其他無關問題 結論一樣
06/08 22:26, 5F
※ 編輯: gakuto 來自: 118.160.106.126 (06/11 12:06)

03/31 19:29, , 6F
寫得長而嚴謹 被說寫那麼多勉強回答一個問題
03/31 19:2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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