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女性 性自主 和 性冷感有什麼差別呢?

看板Feminism作者 (桐花五月雪)時間19年前 (2004/11/10 09: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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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保護的貞操權,所維護的是女子丈夫或者她未來丈夫的性支配權, 也維護他父親的財產完整權。這個法律展現的是一種『集體式父權』, 男性透過法律保障一群男性的『夫權』。 通姦罪保護的『婚姻純潔性,』所維護的是丈夫對妻子的性支配權, 也是維護丈夫的財產完整權。這個法律展現的是一種個別『個體式父權』, 男性透過法律保障一個男性的『夫權』。 當強姦罪修改為強制性交罪,表彰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 但是在通姦罪中,立法者自己正透過法律在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 我們怎麼可以一方面說要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 另一方面卻又要求他人有維持性清白的義務呢? 基於同樣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前提,我認為通姦罪也應該要從刑法上除罪, 讓性行為徹底的『去污名化』! ※ 引述《rarali (111)》之銘言: : 說到這個 其實可以從法律的演變看見社會女權運動端倪的 : 我們從強姦罪(現名強制性交罪)來看 : 強姦罪保護的究竟是甚麼?為甚麼有保護的必要? : 比較古今的差別 : 我想就可以稍微回答一下這位歪曲性自主權的原po者了吧 : 在最早強姦罪保護的是夫權 : 也就是當一個女子被強姦了 : 犯人侵害的是他的丈夫或他未來的丈夫的權利 : 例如處女權 或行房獨占權 : 或者是名譽權 因為這女子害他們家族的名譽掃地了 : 那時保護的 : 美其名是貞操權 : 但也看出那時女性被物化的程度 : 侵犯的是該女子 但受損害的卻是他的丈夫 : 在大清律令中規定 : 被強姦的寡婦若羞奮自盡 : 不能為他立貞節牌坊 : (當然不是說貞節牌坊是多了不起的東西) : 只是表示著 那時女子是多麼不能為他的身體自由來伸張任何一點權利啊 : 名臣紀曉嵐曾為此事上書乾隆 但乾隆置之不理 : 後來的強姦罪保護的客體改了 : 改成為保護該女子的身體完整權 : 但是這也不無問題 : 若是該女子被強姦時 因懼怕而毫無反抗 故未受傷 那強姦者是否就不成罪了呢? : 又若該女子不是處女 是婦人或者是性工作者 : 身體因而無受任何損傷 是否就不成罪了呢? : 也因此現今的法律所保護的強姦罪對象 : 就是被強姦者的性自主權 : 也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去決定 : 我要 或我不要去跟任何人發生性行為 : 不管該女子是否為處女 甚或是妓女 : 對象為何人 甚至是丈夫 都可以成立強姦罪 : 社會能進步至此階段 我們實在深感幸慰 : 我想女性主義者所大聲疾呼的性自主 : 應該就是 法律上所謂的"想要時可以要 不想要時可以說不要"的權利 : (否則何必賦予強姦罪亦可成立於夫妻間的可能呢?) : 這跟發不發情無所謂 : 若是思維仍然停留在 "女性要性自主跟母貓沒甚麼兩樣" : 那真枉費了人類數千年來的文化延革 : 也枉費了法律為順應社會及彰顯人權價值所做的改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4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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