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日/全人/社會/魏順華/法律與生活
97年期末考考題
壹、填充題【第31格至45格,每格2分;其餘每格1分;共65格,計80分】
1. 最高法院每個案件均由(1)位法官審理。
2. 數年前嫌疑人萬眾因涉嫌綁架杜姓律師而遭警方約談,其因已日沒而拒絕夜間偵訊,
且請求選任辯護人,則萬眾能有(2)小時等待律師前來。
3. 依(3)原則,陳太太對陳先生外遇對象提出通姦告訴,效力及於陳先生;又陳太太撤回
陳先生之通姦告訴,效力(4)於小星星。
4. 黑底白邊之法服係(5)所穿著。
5. 黑底橙邊之法服係(6)所穿著。
6. 全部黑色之法服係(7)所穿著。
7. 黑底藍邊之法服係(8)所穿著。
8. 黑底綠邊之法服係(9)所穿著。
9. 黑底卡其邊係高等法院(10)所穿著。
10.民事上訴期間為(11),而刑事上訴期間為(12)。
11.刑事在議期間為(13),而刑事告訴期間為(14)。
12.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期間為(15),而刑事聲請交付審判之期間為(16)。
13.甲遭乙駕車撞傷,則甲對乙之侵權行為時效為(17)。
14.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18)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在新台幣(19)元以
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5.民事上訴最高法院即第三審,其訴訟標的金額須逾新台幣(20)元以上。
16.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中一人負責指揮訴訟之進行者為(21);另
一人為(22);其餘一人負責行準備即調查証據程序者為(23)。
17.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襄助檢察官執行職務者為(24)官。
18.在法庭內執行開庭事務及報到之人為(25)。
19.(26)負責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如易科罰金、死刑之執行等。
20.在刑事法庭內執行站庭之人為(27)。
21.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28)小時。
22.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
當方法為之,此稱為(29)。
23.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型態可分為(30)及合議制。
24.黃小姐因低血鈉引起癲癇,經送某教學醫院急診,因急診室醫師誤為一般癲癇而僅投以
抗癲癇藥,致黃小姐腦部缺氧逾五分鐘以上,清醒之後腦部神經已受傷害,而退化至四
、五歲智能,此時其欲提出醫療糾紛刑事告訴,須由家屬向檢察官聲請指定(31),始可
合法告訴。
25.民事事件起訴時,其管轄權原則上須原告遷就被告,此稱為(32)。
26.92年6月25日公佈之警察職權行使法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號解釋而立法。
27.檢察官就起訴的案件向法院表達科刑的範圍,此稱為(34)。
28.目前各地的地檢署均設有(35)鈴,由值日檢察官開庭,以方便告訴人提出告訴。
29.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新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酌採美國(36)制度。
30.司法院由大法官組成(37),負責處理政黨違憲事宜。
31.人民對法院所為之裁定不服,可提起(38),猶如對判決不服提起(39)一樣。
32.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行政不服,經訴願之後可提(40),此即所謂人民與政府打官司。
33.警察假裝毒蟲而向毒販佯稱欲購買毒品安非他命,而毒販即依其所求提供毒品給喬裝之
警察,並因此查獲販毒行為,此稱為(41);若係警察設計讓原無販賣毒品意思的人,因
其教唆而犯罪,則稱為(42);(43)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34.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法之後,採起訴猶豫主義,即起訴便宜主義,乃法文所規定之(44)。
35.依現行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一定要委任(45)為代理人,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36.民法規定年滿(46)歲為成年人;刑法規定(47)歲以上有責任能力,而94年年初發生在新
竹縣某國中少女遭姦殺命案,因犯嫌劉姓少年未滿(48)歲,故依法應減輕其刑。
37.依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原則上均由(49)位法官共同
來審判,以強化第一審的功能。
38.我國最高法院有1所,且設立首都所在地的臺北市(50)。
39.我國一級法院共設有二十個地方法院,即(51)一院。
40.(52)係配置於檢查署,專責進行檢驗屍體解剖屍體的醫師。
41.附帶民事訴訟簡稱(53)。
42.最高法院是最後一審法院,是(54)審,並不調查事實。
43.凡由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稱為(55)案件,乃與自訴案件相對之名稱,並非公訴案件即等
於非告訴乃論之案件。
44.債權人乙因債務人丙積欠貸款一百萬元未清償,為防止丙脫產,以致日後請求法院判決
後求償無門,可在起訴前或法院判決前,對丙之財產聲請(56)。
45.星光幫某知名男歌手因經紀約糾紛,經紀人不准其為其他唱片公司打歌表演,則經紀公
司為定暫時狀態(不准該歌手打歌表演),可向法院聲請(57)。
46.流氓事件由(58)法庭審理,而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事件由(59)法庭審理。
47.我國由於刑法對於姦淫行為已改為(60),包括同性之(61)行為,故夫與同性戀之性行為
,妻依目前民法之規定,可以(62)為理由訴請離婚。
48.告訴乃論之罪經提出後,告訴人得於(63)終結前撤回告訴,到第二審即不得撤回告訴。
49.警察行使職權時,已依規定著(64)或出示(65)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人民不得拒絕之
,否則構成妨害公務。
貳、問答題【每題20分,計1題,共20分,字數不得少於400字】
請同學就『選修本課程之理由』、『自己之出缺情況』、『自己之學習效果』及
『本課程之優缺點』等四方面,自行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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