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日/全人/社會/魏順華/法律與生活

看板FJU_CLASS作者 (小涵)時間18年前 (2008/01/19 18:26),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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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期末考考題 壹、是非題【每題1分,共25題,計25分】 1. 警察行使職權,對於已有犯罪意思之人得以引誘方式為之,並無違法問題。 2. 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期間之限制,故任何時間均可追訴處罰。 3. 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佈之刑法,已將妨害性自主罪全部改為非告訴乃論,並 無例外規定。 4. 警察行使職權時,已依規定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人民不得拒 絕之,否則構成妨礙公務。 5. 林口廚師夫婦遭獨子林清岳殺害命案,若家屬考慮林清岳為獨子不願報警究辦,檢 察官仍得偵查起訴,不受家屬意思之拘束。 6. 被告因智能不足,無法為完全的陳述,如於審判中未經委請律師辯護者,即使所犯 屬輕罪,法院仍應為其指定國家律師辯護。 7. 丑男因三角戀愛遭情敵毆傷,則丑男可檢具診斷證明書直接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不一定須向派出所報案。 8. 甲男夥同朋友辛共同將甲男之父親幫朋友保管的紅色跑車趁暗夜偷走,並出售給中 古車行得款花用殆盡,嗣為警循線查獲,即使甲男之父親不想追究兒子的刑責,但 由於竊盜罪為非屬告訴乃論,加上跑車非甲男父親所有,甲男的父親亦莫可奈何, 為有交由警察依法究辦。 9. 丁女住在台北市貴陽街,其在96年01月02日收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有罪判決, 則丁女於96年01月12日郵寄上訴狀表示提起上訴,而期間因逢週六週日休假,法院 收到時已是96年01月15日,丁女的上訴仍屬合法。 10.犯罪被害人得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刑事之上訴。 11.我國由於刑法對於姦淫行為已改為「性交行為」,而所謂「性交」包括同性之肛交 行為,故夫與同性戀之性行為,妻依目前民法之規定,可以通間為理由訴請離婚。 12.告訴乃論之罪經提出後,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到第二審即不得 撤回告訴。 13.凡由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稱為公訴案件,乃與自訴案件相對之名稱,故公訴案件即 等於非告訴乃論之案件。 14.報載力霸集團王又曾夫婦已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倘日後被警方查獲逮 補,檢察官為防王又曾夫婦再度逃匿,即可自行諭令收押禁見。 15.依現行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 16.依現行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經合法通知傳喚而故意不到庭,法院可以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案。 17.依92年09月01日開始施行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原則上均由三位法官共同來 審判,以強化第一審的功能。 18.警察對於未經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如無合理懷疑人民犯罪或有犯罪 之虞者,不得任意查證人民身分。 19.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予以保護處分者,即為非行紀錄,並不構成少年的前科紀錄。 20.我國修正後知姓名條例規定,凡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而監護權歸母親者,母親得 將子女改從母姓,毋須取得父親同意。 21.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無異,同樣須經過國家考試且為終身職。 22.認罪協商亦為疏減法院訟源的方法之一。 23.刑事法律上並無所謂捨棄告訴權之規定,故即使被害人與行為人達成和解,表示捨 棄告訴權,嗣後被害人反悔而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並非法所不許。 24.依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可以作為訴訟費用 ,日後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25.依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均需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貳、填充題【第1格至第25格每格1分,第26格至第45格每格2分,計65分】 1. 最高法院每個案件均由(1)位法官審理。 2. (2)負責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如易科罰金、死刑之執行等。 3. 嫌疑人萬眾因涉嫌綁架杜姓律師而遭警方約談,其因已日沒而拒絕夜間偵訊,且請 求選任辯護人,則萬眾能有(3)個小時等待律師前來。 4. 流氓感訓事件由(4)法庭處理。 5. 黑底藍邊之法服係(5)所穿著。 6. 黑底白邊之法服係(6)所穿著。 7. 全部黑色之法服係(7)所穿著 8. 黑底紫邊之法服係(8)所穿著。 9. 黑底綠邊之法服係(9)所穿著。 10.民是上訴期間為(10),而刑事上訴期間為(11)。 11.刑事再議期間為(12),而刑事告訴期間為(13)。 12.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14)。 13.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15)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在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者,適用(16)訴訟程序。 14.民事上訴最高法院即第三審,其訴訟標的金額須逾新台幣(17)元以上。 15.在法庭內擔任言語或文字之傳譯者為(18)。 16.在刑事法庭內執行站庭之人為(19)。 17.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和議行之,其中一人負責指揮訴訟之進行者為(20) ;另一人為(21);餘一人負責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者為(22)。 18.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襄助檢察官執行職務者為(23)官。 19.在法庭內執行開庭事務及報到之人為(24)。 20.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25)小時。 21.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 之適當方法為之,此稱為(26)。 22.依告訴不可分原則,陳太太對陳先生外遇對象提出通姦告訴,故效力(27)於陳先生 ;又陳太太撤回陳先生之通姦告訴者,效力(28)於小星星。 23.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型態可分為(29)及獨任制。 24.司法院有(30)位大法官。 25.黃小姐因低血鈉引起癲癇,經送某教學醫院急診,因急診室醫師誤為一般癲癇而僅 投以抗癲癇藥,致黃小姐腦部缺氧逾五分鐘以上,清醒之後腦部神經已受傷害,而 退化至四、五歲智能,此時其欲提出醫療糾紛刑事告訴,須由家屬向檢察官聲請 (31),始可合法告訴。 26.我國92年09月01日施行之新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酌採美國(32)制度。若該證人由檢 察官請求傳訊,檢察官應先進行(33),再由被告及辯護人進行(34)。 27.民事事件起訴時,其管轄權原則上須原告遷就被告,此稱為(35)。 28.司法院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主要處理(36)事宜。 29.目前刑事案件之易科罰金,一天以新台幣(37)折算。 30.人民對法院所為之裁決不服,可提起(38),猶如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一樣。 31.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經訴願之後可提(39),此即所謂人民與政府打 官司。 32.民法規定年滿(40)歲為成年人;刑法規定(41)歲以上有責任能力,而對未滿(42)歲 之男女為性交行為,即使兩情相悅亦構成犯罪。 33.警察假裝毒蟲向毒販佯稱欲購買毒品安非他命,而毒販即依其所求提供毒品給喬裝 之警察,並因此查獲販毒行為,此稱為(43)。 34.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法之後,採起訴猶豫主義,即起訴便宜主義,乃法文所規定之 (44)。 35.關於婚姻、收養、認領、禁治產宣告及宣告死亡等有關婚姻、子等身份事件,民事 訴訟法稱之為(45)訴訟程序。 參、問答題【共1題,計5分】 1. 請就近來廢死刑聯盟推動廢止死刑一事,一抒己見(字數不得少於300字)。 -- _.-*'-,*-,_.-*'"'*-,_.-*'"'*-,_.-*'"'*-,_. *.─╮╭──╮╭*.─╮╭─╮╮╭*.─╮ ╰╮╭╯│ ○││ ┤│ │││ ┤ ╭╯╰╮*.╭╭╯│ ┤*.╭ ││ ┤ ╰──╯╰╯╯ ╰──╯╰╯─╯╰──╯ -,*-,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7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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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還很辛苦的一門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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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啊~我覺得這門課滿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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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堂課很有趣唯一的缺點是在禮拜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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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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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aT1hpj (FJU_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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