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讓少數說成為多數說的方法

看板FJU-Laws98作者 (王下七武海)時間14年前 (2010/05/01 23:13), 編輯推噓23(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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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某甲唆使13歲的某乙,告訴某乙某丙是他的殺父仇人,要某乙去殺某丙。 某乙於是攜槍埋伏於某丙宅,卻誤認某丙的孿生兄弟庚為某丙而欲殺之; 某乙對某庚開槍,結果某丙這時卻又緊急的奔跑過來,剛好中彈死亡。 試論某甲、某乙的罪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沒錯,這題的重點就是錯誤的競合 但我覺得梁董你講的有點太籠統很容易造成同學的困擾 如果真的是抱持著求知的心情來版上問問題, 像七武海這種賞金七億貝里的高手比比皆是 大家都是很樂意幫你解答你淺顯的問題的唷! 哈哈哈 七武海認為啊, 你連黃榮堅這種刑法大師跟黃宏全都搞不清楚 責任能力及行為能力這種法學之根本都迷迷糊糊 怕你在本題上有些基本的概念、又或者小地方都弄不清楚, 所以七武海這決定這篇從最簡單概念的部份開始闡述 也就是這題反覆探討的:打擊錯誤、客體錯誤,及其競合。 務求您的刑法實力能獲得全面的提升 沒有問題就開始討論囉~~~ (一)打擊錯誤:係指實行方法之失誤。依據行為人實行之目的對象與實際攻擊之對象在構 成要件是否等價,區分為等價打擊錯誤及不等價打擊錯誤。依據通說見解,兩者皆對該實 際攻擊客體(O1)欠缺故意,僅負過失既遂責任,對於目的客體(O2)則具備故意,由於未實 現客觀構成要件,故僅負故意未遂責任,二罪想像競合。 (二)客體錯誤:行為人誤認行為客體之身分或資格者,即屬客體錯誤。依據行為人所誤認 之客體(O2)與客觀上之客體(O1)在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亦區分為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 客體錯誤。 這兩樣內容蠻多的,只稍稍列舉本題所要的範圍大概說明。 本題,是結合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助教說的沒錯這樣的問題一般來說有二種見解,就 是通說跟黃榮堅教授的少數見解。先簡單說明,茲分述如下: (1)通說:想像競合 依據「等價打擊錯誤」處理。詳言之,客觀上乙之行為導致丙死亡,但是乙的殺人故意是 針對庚(原因請見下述),而不是針對丙,故縱使結果符合乙之期望,仍僅負過失致死罪之 責任。至於朝向庚開槍卻未中,主觀上乙誤認庚為丙,仍不影響故意之成立,成立殺人未 遂罪。兩罪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少數見解(堅):故意既遂 若依上述等價打擊錯誤不影響故意成立之見解,則仍成立一般殺人既遂罪。 黃榮堅的部分於此先不論述。 如要論述會很麻煩,反正他的想法大概都是從二階層體系也就是不法與罪責為發展基礎。 而他的不法,相對於三階層體系中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黃師所強調的乃是整體不法構成 要件,是除了客觀處罰條件及罪責要件以外,所有創設不法及排除不法的要素。 誠如七武海今天去翻黃師共筆關於錯誤的開頭他就明言,錯誤理論他本身不是一個純正的 法律概念,沒有辦法給予他一個定義,定義完後就給他一個法律效果。整篇內容下來,黃 師重在強調,只要懂得犯罪結構、懂得做檢驗的話,錯誤的內容就沒有必要了。 在本件而言,如要了解黃師的思維,可以說是可以從頭學起。 不過我認為梁董你既然都把他叫成黃宏全了,我想跟你講太多也是空談吧? 拉回正題 第(1)通說的部分比較重要,但是在邏輯上面卻有感覺有點問題「乙的殺人故意是針對 庚,而不是針對丙」這句話應該部分人都覺得很奇怪,在截取另一本書上的想法比較一下 七武海認為應該不難了解。 錯誤之競合:行為人在故意犯罪中可能不只一個錯誤,而產生錯誤之競合,在構成要 件中最常出現的是客體與打擊錯誤(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為同一性發生錯誤,之後在實行 行為時又發生失誤。) 因為故意乃是取決於行為人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當時」之知與欲,並非取決於行為人在謀 畫階段之想像,故行為人之動機錯誤並不會影響故意之對應關係(如:誤O1為O2而射擊之 ,仍是對O1存有故意而非對O2);而因為行為失誤所造成之打擊錯誤,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對 於實害客體並無故意,因此僅能成立過失,所以結論是成立故意未遂犯與過失犯之想像競 合。 再者,還有一個概念要釐清:主觀認知是不能完全左右故意過失。如果可以,那就會出現 奇怪的結果。如「甲誤以為是乙而開槍,結果是丙中槍而死,因甲以為是乙,故對丙被打 死之結果應論以過失殺人罪,另對乙沒死部分論以殺人未遂,則應從一重之殺人未遂處斷 ,但明明丙已斃命,怎麼能說是殺人未遂?」 所以,本案乙自始就不是甲行為的目標,而是被甲流彈命中,不能因為"幹!有人死了"就說甲 是殺人既遂。重點應再於前述"誤O1為O2而射擊之,仍是對O1存有故意而非對O2"這句話。 以上重要爭點都沒有問題就可以開始解題了。 這題七武海要解的話我會就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為討論主幹,比較上述落落長的學說 結論應該為甲對丙過失殺人,甲對庚殺人未遂,以上均為間接正犯,乙無責任能力不罰。 1.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如在同一構成要件內,即 有法定之符合,不阻卻故意之成立,反之責阻卻故意。 2.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必須具體一致,才成立故 意,若具體上不一致,則阻卻故意。 (一)乙對丙是否構成276 I 1.論述一下上述學說爭議,等價生命法益之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2.構成要件該當,具有違法姓。 3.無責任能力,不具有責性不罰。 (二)乙對庚是否構成271 II 1.如前所述,本件...應以法定符合說可採。 2.從而,主觀...客觀...殺人未遂之構成要件該當。 3.惟依...無責任能力,不罰。 (三)甲對丙、庚所應負之刑事責任? 1.此涉及教唆無責任能力之乙為殺人既遂、殺人未遂之犯行,應如何論罪之問題。 2.實務上會用間接正犯去論甲的刑責,也就是構成殺人既遂、未遂之間接正犯。然學說 上這邊又可以寫一拖拉庫,也就是共犯:教唆犯那邊,老師說不論的應該就是指這邊。 簡單的帶過一下自己的看法:結論是行為人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罪想像競合,教唆者 則基於行為人已因教唆而著手故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對O1),至於實害客體(O2)"如"有 預見可能性時,成立過失致死罪(反之則沒有),二罪想像競合。 3.競合:甲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構成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殺 人未遂罪處斷。 解完了還不夠,基於讓梁董你刑法程度獲得全面的提升 七武海特別花了千辛萬苦 去我御用書房翻遍所有考古題找到一題相似的、符合您程度的考題 供您練習。請服用。 甲男舊識乙女,小本創業,於蘇花公路和平附近開設海哥辣妹檳榔攤,由甲負責以其小貨 車補充貨源,乙則負責販售,擔任檳榔西施,但乙之新婚配偶水泥工人丙男,懷疑假以關 係曖昧,遂計畫殺甲。某個黃昏,甲送貨至檳榔攤內,乙女則進入貨車前座幫忙取貨,此 時,正於遠處持槍瞄準之丙,誤乙為甲,遂槍擊之,惟槍法失準,子彈撞擊貨車後彈道偏 異,正巧擊中正在檳榔攤內之甲,試問丙之罪責。(89年政大) 梁董,你還太淺,請多加油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241.9 ※ 編輯: WongSha75Hi 來自: 125.228.241.9 (05/01 23:18)

05/02 00:07, , 1F
推姓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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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1:22, , 2F
請問有沒有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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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1:59, , 3F
哇嗚~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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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2:16, , 4F
推原PO的姐姐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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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15, , 5F
樓上可以再靠杯一點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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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5:30, , 6F
一定是複製維基百科 哈哈哈
05/02 15:30, 6F

05/02 16:01, , 7F
最好原po那麼強
05/02 16:01, 7F

05/02 16:42, , 8F
樓上不要看不懂就這樣唷 不會我可以教你唷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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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6:47, , 9F
不能握的手 從此匿名的朋友
05/02 16:47, 9F

05/02 19:58, , 10F
原來七武海刑總這麼強,不去重修一下,真是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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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20:59, , 11F
I'm ready for WAR.
05/02 20:59, 11F

05/03 09:14, , 12F
白目賺p幣 想玩ptt 賓狗賓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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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3:09, , 13F
我才大一 程度當然淺 不然我就是天才了〈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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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3:10, , 14F
而且我不是來問問題唷顆顆 我是閒聊 不過感謝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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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3:11, , 15F
而且老師還沒講到分則和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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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3:17, , 16F
恩 不好意思我很淺很淺很淺~~~請問七五海幾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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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4:02, , 17F
哈哈 七五海大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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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24, , 18F
用自己學過的來說沒學過的人程度淺 學長超有深度的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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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38, , 19F
半調子就不要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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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40, , 20F
肯定妳認真的態度,但是希望妳別忘了人上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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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48, , 21F
如果有任何問題,不管民總、刑總、憲法,或者妳先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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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52, , 22F
的任何法律學科,只要妳po版,我們七武海一定給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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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54, , 23F
超水準的解題方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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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8:57, , 24F
學長們對妳這種學妹一定會用強大的法律知識,滿足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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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求知欲唷!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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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05, , 26F
要學就要全面一點,吾人絕不可以拿老師沒教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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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08, , 27F
搪塞,這樣對妳以後學習路上會造成不小的阻礙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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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17, , 28F
我只是說我現在沒學到= =又沒說我程度好 學長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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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那麼強 就不只是我學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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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19, , 30F
說一年級的是半吊子 你不錯嘛 我認不認真 不用你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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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19, , 31F
你解題就解題 厲害就厲害 不用攻擊和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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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加最後一句話 我會虛心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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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21, , 33F
可惜你不是單純在解題 只是覺得學弟妹不會就代表很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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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學了一年了不起呀 我PO的是閒聊文又不是在寫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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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22, , 35F
感謝你強大的法律知識 見識到了 很強大 超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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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24, , 36F
你用二年級所學的對上一年級所學 然後說人家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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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25, , 37F
這也是一種自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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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26, , 38F
叫我別忘了人上有人 哪句話證明我不懂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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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30, , 39F
解答內容很詳盡很好謝謝 慢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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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55, , 40F
看妳回文再次證明妳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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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真的只因為一句話 就讓妳生氣這不是太淺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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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心受教? 真的太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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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年級刑分是幾乎不會討論錯誤的 不信問問學長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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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們這種程度的文章,相信妳明年也寫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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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ongSha75Hi 來自: 125.226.130.174 (05/03 22:02)

05/04 00:35, , 45F
恩 未來應屆法官的學妹果然比不過已經應屆法官的七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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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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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2:16, , 47F
「淺」井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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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2:31, , 48F
聽說你練過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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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2:33, , 49F
我想跟你單挑單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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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7:09, , 50F
哈哈哈 這篇文是我整理我姐筆記自己打的吼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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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7:11, , 51F
我姐寫的資料跟答題鋪陳在這篇寫完之後才到我手中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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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7:12, , 52F
不過不否認這個東西要是沒有我姐的根基我也寫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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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明年我寫不出來就寫不出來唄 我可沒有姊姊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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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不出來也沒啥好羞恥的 就繼續精進而已 未來還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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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TK學長 我這種大一程度 當然比不上應屆法官姊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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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姊姊好厲害 佩服!〈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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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55, , 57F
妳沒資格談論我偉大的姐姐,所以請妳安靜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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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01, , 58F
我累了,等妳說話有點內容再來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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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35, , 59F
這裡都是文字 哪來的聲音 你累就累吧 跟我沒一毛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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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39, , 60F
至於所謂談論你姊姊的資格..你說了算?又不用跟你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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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2, , 61F
本來就是閒聊文 是你自己加入話題的 然後要別人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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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6, , 62F
況且這裡是我們班班版 以後我還會發文 愛看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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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05, , 63F
誰人不是從很淺的零基礎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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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06, , 64F
你一年級時如果就有這麼神人你厲害 我想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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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07, , 65F
而且還有姊姊的筆記加持阿 加上很強的整理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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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3:06, , 66F
如果妳不夠淺就不會因為一句話吵到現在 煩不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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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3:45, , 67F
葉問好好看 別看書了 快去看~~~
05/04 13:45, 67F

05/04 14:44, , 68F
早就不只一句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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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4:52, , 69F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05/04 14:52, 69F

05/04 16:03, , 70F
妳酸我幹麻 想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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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6:03, , 71F
妳酸我幹麻 想戰嗎?
05/04 16:03, 71F

05/04 16:03, , 72F
妳酸我幹麻 想戰嗎?
05/04 16:03, 72F

05/04 16:03, , 73F
妳酸我幹麻 想戰嗎?
05/04 16:03, 73F

05/04 17:12, , 74F
= =
05/04 17:12, 74F

05/04 23:05, , 75F
眼殘噢最後一句話不是一句難道100句?
05/04 23:05, 75F

05/04 23:13, , 76F
明明就只CARE你還太淺這句
05/04 23:13, 76F

05/05 00:48, , 77F
嘿嘿嘿,來追我啊~! ● 幹妳媽的還跳~
05/05 00:48, 77F

05/05 02:22, , 78F
七武海太神手了....這篇文的水準根本就....
05/05 02:22, 78F

05/05 21:41, , 79F
七武海是有心要教學弟妹,可惜學弟妹不領情,哭哭
05/05 21:41, 79F

05/06 09:29, , 80F
你們好吵~法一閉嘴,法二~這裡是法一版
05/06 09:29, 80F

05/06 09:30, , 81F
吵死了~梁小姐或先生~退一步海闊天空~你的認真在法一早就
05/06 09:30, 81F

05/06 09:31, , 82F
有目共睹,你已經獲得眾老師的讚賞,還需要在乎這小小的
05/06 09:31, 82F

05/06 09:31, , 83F
聲音?這跟我認識的梁懂~也差太多了~
05/06 09:31, 83F

05/06 09:32, , 84F
真的要說你淺~我覺得不是法律知識方面的淺~
05/06 09:32, 84F

05/06 09:32, , 85F
是哪方面的淺你自己應該更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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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20, , 86F
七五海說你淺實際上也沒有惡意,你又何必大動肝火?
05/06 11:20, 86F

05/06 11:21, , 87F
如果75海真的攻訐你很淺,那麼你應該有則改之,無則勉
05/06 11:21, 87F

05/06 11:24, , 88F
之,而不是如此。
05/06 11:24, 88F

05/07 23:16, , 89F
這種錯誤的競合本質上就屬於一種廣義的因果歷程錯誤吧
05/07 23:16, 89F

05/08 19:29, , 90F
05/08 19:29, 90F

05/15 13:42, , 91F
喔 喔 喔喔喔喔喔喔 sorry sorry sorry
05/15 13:42, 91F

06/12 15:42, , 92F
原來這裡那麼熱鬧...
06/12 15:42, 92F

06/12 16:23, , 93F
樓上現在加入還來的及^_^
06/12 16:23, 93F

06/22 08:09, , 94F
正義魔人啾啾
06/22 08:09, 94F
文章代碼(AID): #1Bt4K18V (FJU-Laws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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