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明天要交的債總報告的案例

看板FJU-Laws94作者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時間17年前 (2007/06/11 09:33),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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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線報指出,這會成為期末考考題..於是過了好久的今天我終於有空 把整個判決印出來看一次,外加本案之高等法院判決..以下供參考: 法律關係整理: 甲(賣屋商)將房屋設計監造委由乙(建築師)負責,並由丙(建築公司) 承攬完成,其中房屋之建造有瑕疵致房屋不堪地震損毀。 1. 住戶所受損害為何?又可主張何權利? Ans: (1)商品本身存在著自始瑕疵(建造上),而致該物之全部毀損,在 認定上系為一【典型商品自傷】之案例。所受之損害為【純經 濟上損失】。 (2)純經濟上損失【並非184-1前段所稱之固有權利】,因此並不能 主張184-1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184-1後段及184-2之範圍皆包括了【其它非184-1前段之權利】 因此純經濟上之損失亦包括在內,當然此時之構成要件自需有 184-1後段【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184-2【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4)原則應先主張【瑕疵擔保】,唯依民法365條除斥期間已屆。故 不得主張,本案方退而求其次主張侵權行為。   (5)套於本案中: 建物之商品自傷(ex.車子引擎有瑕疵致起火燒毀)在通說見解中 【並不能主張所有權被侵害】而主張184-1前段,因此本案在不 能主張瑕疵擔保之情形下,僅能退而於侵權行為中尋求請求權基 礎。本案之【建築師】及【承攬商】皆被認為【違反建築法】, 又無從主張【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事實】,因此【本案系依據 184-2主張】。 ps.1 瑕疵擔保之性質【為形成權】,因此【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 時效】 ps.2 摘錄判決中有關184-2之定義: 「184-2之所謂法律,係指一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規範 而言」。因此,就算是純經濟上損失,亦受保護。 「審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損害賠償事件,應考量所違反之規 範者是否為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害人是否屬於受保護之人、 被害人所請求者是否為該法律所要保護之對象」 2. 乙建築師是否亦應連帶負責? Ans: (1)按184-2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係以是否【違反保護他人】為是否構成之 要件,只須乙有違反該保護他人法律,即已構成本款。 (2)185之共同侵權行為標準中,所謂【共同並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只需【數人之行為共同造成侵害結果之發生】縱為不相認識且無意思聯 絡亦構成本罪。Ex.甲乙兩車互撞波及路人丙,則甲乙對丙依民法第184 條第一項前段+民法185條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在本案中: 建築師乙主張【監工非其職務之範圍等語】其意即在主張並無違反184-2所稱 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在本案中乙之攻防重心皆置於此,如認定乙之違反 建築成規之違法行為【該規定之保護目的並未包涵住戶之房屋財產權時】 則乙並未侵權,不需負任何責任。惟本案中認定乙之違法行為之保護內容 已包涵了住戶之房屋財產權,因此並無法免責。又乙與承攬商對於該違法 致他人損害之行為,雖無意思聯絡或共同目的,惟民法185條之共同並不以 意思聯絡為必要,因此乙丙應連帶負責。 ps.1 出售之甲(捷X),並未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未實際參與建築),因此在系爭案 件中,並無侵權行為成立之可能,故【自無民法185條連帶損害賠償之適用】 又因不能主張契約責任【又無侵權行為】因此甲不須賠償。 3. 補充時間(以下純為個人想法) Ans: (1) 一案件可以主張契約責任時,應優先主張(因舉證責任不同),契約責任只須 被害人證明有因果關係,而侵害人應證明自己無可歸責事由。侵權行為則須 由被害人自行證明【對造有故意過失+因果關係】,因此184-2【不僅是過失 推定之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保護範圍【亦較184-1前段之固有權利範圍為大】 (2) 討論侵權行為責任時,應優先考量【消保法之侵權行為特別法規定】,本案 中查高等法院判決中,原告並未主張消保法第7條,僅主張懲罰性賠償,令 人費解。 (3) 主張消保法第7~9條之好處在於,按消保法7-3規定,企業經營者證明無過失 亦僅得減輕給付。因此為【無過失賠償責任】,與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 不相同。 4. 題外話,主張消保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是否範圍較184-1前段為大? Ans: (1) 民法184-1前段所稱之權利,系以【法理上承認之固有權益】為限,因此純經濟 上損失並不包括在內。而消保法7~9條為【民法侵權之特別規定】,因此在適用 上有兩派見解: 多數說:消保法第7~9條所侵害之權利,應與184-1前段之固有權利相同,按此說 純經濟上損失亦不在本法保護之範圍內。 少數說:與樓上相反。 (2) 題外話 part. 2 因此不論主張民法侵權行為or消保法,皆不能主張甲(捷X)構成侵權,須損害賠償 後記: 高等法院判決有1X頁..印下來的瞬間..有股淡淡的哀愁..上一篇只在版上看過後就寫 因此錯誤頗多XD...這篇應該比較好一點點...參考參考...屬好意施惠關係,被當請勿 對我主張損害賠償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79.79 ※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6/11 09:58)

06/11 11:54, , 1F
賠我 ˋ ˊ !!!
06/11 11:54, 1F

06/12 00:13, , 2F
沒看到...
06/12 00:13, 2F

06/12 01:28, , 3F
金送 中午特地跑回來看了
06/12 01:28, 3F

06/12 19:49, , 4F
沒人跟我講考試時間阿XD.....
06/12 19:49, 4F
文章代碼(AID): #16RAPLpW (FJU-Laws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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