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民訴一題詢問

看板FJU-Laws92作者 (菜星星)時間13年前 (2011/03/09 22:59), 編輯推噓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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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實恕刪 我想我直接提出我的問題大家可能比較了解 有關於原本文章下學長推文說的判決 我看了之後,該判決有針對住所、居所做討論 而這件二審法官開庭時有跟上訴人即B詢問原審法院送達之地址是否確為B之住所 B於庭期表示她的確居住於該址,雖常旅居國外,但國內就只有該住址 因此二審法院於判決中即表示既B承認原送達之址即為其住所 故調解及庭期通知以寄存送達方式是合法的 而我的疑問是 本件A與B皆住在同一社區 A的法院文書管委會可以收受,為何B的法院文書管委會未收受而是寄存於警局? 民訴第138條規定需136、137皆無法送達時始得為寄存 本件由A文書管委會可收受來看,應該有137補充送達之可能 則為何一審及二審皆未探就此部分 該問題我有跟辦公室其他同事討論 但大家雖然都覺得怪可是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當然我是不敢直接去問法官 這樣好像在質疑法官的判決 而且這是合議案件,也經過庭長的簽名 所以我只好在這和大家討論看看 我唯一能想到的是若照二審判決理由來找想法 應該是指管委會不收文書就是無法補充送達,那寄存警局就是合法的 至於B就另外對管委會提委任的訴訟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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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很實務的問題阿..不收郵局會蓋退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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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蓋無此人 有可能是他房子租人?或現住人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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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退信的不是管委會 是居住在裡面的現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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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退信的問題,就單存是寄存於警局,會寄存在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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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定上要看退信的原因..不一定是向管委會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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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送達不到 才會寄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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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送達於信封上的住址時不獲收受人收受,且無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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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受所以寄存於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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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A、B都住在同一社區,管委會幫A收受為何不幫B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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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點是管委會幫B收受了一審的判決,卻未幫B收第一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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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要看原因阿...通常是警衛在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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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衛當場有打電話上去詢問後..經過確任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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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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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警衛知道住在裡面的人 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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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其實A先跟警衛講..騙他不可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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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算是事實問題..不算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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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有提到B於庭期有說該址的確是他家,所以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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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在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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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想說和大家討論看看,關於得補充送達卻改用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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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是不是合法的?法律審是否需探就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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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認定該址確為B之住所即可為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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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就符合要件了阿...無法補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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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無法補充的問題就是因為管委會不收受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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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有代收送達權限阿...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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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問題點只是管委會幫B收受一審判決卻不當B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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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通知,這樣開庭通知寄存在警局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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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真的住在裡面 那寄存他也會知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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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管委會確實是可以幫B收受文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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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管委會是否違約..那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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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B當時是在國外,所以他不可能知道有法院文書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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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所以我才想說B只能對管委會提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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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始終對於這件明明可以補充送達有個結打不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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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學長和我的討論~我要先去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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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阿..換個例子來說..本人第一次收 第二次說無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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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收 第四次說他是別人 第五次說這個人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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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要逼他承認他可以收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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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3:21, , 37F
這算是操作上的問題....沒什麼理由 就是一種操作模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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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TvNTqK (FJU-Law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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