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民訴一題詢問

看板FJU-Laws92作者 (菜星星)時間13年前 (2011/03/09 20:46), 編輯推噓3(3018)
留言21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這是我在實務上碰到的案例 請同學們不吝賜教,一起討論一下 事實如下: 設A與B為同社區但不同棟之住戶 今A與B發生訴訟標的17240元之糾紛 依法需先經過調解 但B長期在國外 所以寄送之調解通知無法寄予B 因B未在調解期日調解故進入訴訟程序 惟B仍無法收受庭期通知 故一審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後B收到一審判決始上訴第二審 惟第二審乃法律審,故不得就實體作判斷 本件其他相關事實如下: A、B為同社區住戶,A之調解通知與一審庭期通知皆有管委會代收 惟B之調解通知及庭期通知皆寄存於警局 B於調解期日及一審庭期皆在國外 B經二審審理後認定雖B長期住於國外,惟仍有將其住所設定於該社區 請教同學們 關於送達這方面二審法院是否需要判斷當初送達是否合法? 合法理由為何及不合法理由為何? (若有其他我應列上但未列上的事實,請告訴我) (該案件於二審已有判決,但我想聽聽看大家的意見是怎樣,再告訴大家二審的判決是 什麼,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0

03/09 21:29, , 1F
送達阿! 我不會!
03/09 21:29, 1F

03/09 22:28, , 2F
請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
03/09 22:28, 2F

03/09 22:40, , 3F
感謝樓上,不過本件二審法院有認定原送達之址確為B之住
03/09 22:40, 3F

03/09 22:41, , 4F
所,且無其他居所,故送該址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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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2, , 5F
抱歉有關住所問題未於事實中詳細說明,本件法律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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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3, , 6F
仍有開庭,目的是確認上原審送達之住所是否為B有長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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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4, , 7F
居之意思,也為B所承認,故本件即無其他可送達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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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4, , 8F
且無公示送達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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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5, , 9F
如果沒有住所這樣的問題,那是否原審的判決即為合法?
03/09 22:45, 9F

03/09 22:45, , 10F
二審的法律審也得為駁回之判決呢?
03/09 22:45, 10F

03/09 22:48, , 11F
我先猜..會認為事實上確實不在國內 無法置於可支配之範圍內
03/09 22:48, 11F

03/09 22:49, , 12F
所以依法理去認定 事實上不符合寄存送達之保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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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9, , 13F
送達仍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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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3:00, , 14F
我把法院的判決大概說明如下篇文章,總之二審駁回上訴人
03/09 23:00, 14F

03/09 23:00, , 15F
之訴。
03/09 23:00, 15F

03/09 23:01, , 16F
另外實務上不會主動去查當事人於該實是在國內還是國外,
03/09 23:01, 16F

03/09 23:02, , 17F
基本上皆認為既然將住所設定於國內,則寄存警局即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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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3:02, , 18F
當然也是有法官會比較仔細,若法院文書是寄存都會查居實
03/09 23:02, 18F

03/09 23:03, , 19F
,但簡易庭因為案件量多,所以是寄存都還是認定合法送達
03/09 23:03, 19F

03/09 23:03, , 20F
,民事庭大致上都會查居實~所以實務作法不是那麼一致就
03/09 23:03, 20F

03/09 23:03, , 21F
是了
03/09 23:03, 21F
文章代碼(AID): #1DTtQhCA (FJU-Law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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