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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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您這篇文章比較接近通說與實務的作法. 我自己本身有體系架構 但比較偏離通說與實務. 不過也是有一些依據才敢這樣說. 至少在林俊益老師教科書的下冊 老師有明確指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378條與379條部分款項的足以影響判決 得上訴三審. 另一種則是380條的不足以影響判決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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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378條文字是"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表示他是用來解釋377條. 378條真正的意義在於從這個條文會衍生兩種情形. (一)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致影響到原判決 而致使原判決. 原本應為其他判決卻未為之. (二)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未必" 影響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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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句刪掉就對了. 任意辯護未指定辯護不會變成強指辯護. 不過雖然有新修法(草案已三讀通過). 但是上面的體系仍然適用. [修正]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 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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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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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問題如下=================. 問題是這樣的,.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強制辯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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