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不不好意思)時間13年前 (2013/01/24 13:52),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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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問題如下================= 問題是這樣的,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強制辯護包含: 1.已選任辯護 2.應用辯護(三年以上、高院一審、智能障礙、低收戶) 3.已指定辯護(有其必要、選任未到得指定) 強制辯護定義為第284條: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辦。 而其後,又有一圖解表示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若辯護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1)強制辯護:284、379第7款 (2)任意辯護:A.已指定:284、379第7款 (變強制辯護) B.未指定:a.已選任(變強制辯護)---i .已通知:不違法 ---ii.未通知:378 b.未選任:不違法 我的問題是: 1. 既然任意辯護中, 「已指定」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如同強制辯護, 又為何「未指定但已選任」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不同於強制辯護呢? (而是變成法院有無通知的問題,如果未到場但已通知就非違法判決了。) 是我對強制辯護的定義有誤解嗎?既然已強制,不是應該必有辯護人到場才可審判嗎? 2. 已選任但未通知,其法律效果為378... 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印刷錯誤,但我兜不上它的意思, 老師上課沒有提到,有前輩能解釋一下嗎? 有點疑惑,希望有前輩能不吝指教,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232.218

01/24 14:27, , 1F
31條修了...有6種 原住民跟審判長認為有必要
01/24 14:27, 1F
謝謝k大,因為函授是舊的,所以我先照課程上說的,避免混淆, 謝謝您

01/24 14:50, , 2F
未指定但已選任 不會變強辯案件
01/24 14:50, 2F
周老師就這部分說是強制辯護耶,這就是我混淆的地方

01/24 15:47, , 3F
先要搞清楚指定是法院指定的,選任是當事人自己選任的
01/24 15:47, 3F

01/24 15:47, , 4F
已選任沒合法通知就不能進行審判程序,跟強制辯護一樣
01/24 15:47, 4F
所以「已選任」是一定要通知,但通知後不到庭仍可以審判囉? 謝謝您

01/24 17:06, , 5F
其實協商程序逾有期徒刑六月也是強制辯護
01/24 17:06, 5F
謝謝l大,不過我還沒念到這部分哈哈..

01/24 18:02, , 6F
455-4
01/24 18:02, 6F
謝謝c大,我也還沒念到... ※ 編輯: tthefakey 來自: 218.166.217.10 (01/25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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