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退伍!!!!!!!!!!!)時間13年前 (2013/01/25 22:41),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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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之銘言: :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銘言: : 您好 :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378條文字是"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表示他是用來解釋377條 378條真正的意義在於從這個條文會衍生兩種情形 (一)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致影響到原判決 而致使原判決 原本應為其他判決卻未為之 (二)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未必" 影響到原判決 即便影響 原判決 也本不必改為其他判決 (一)通說與實務叫做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二)才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關於(一)的範圍 林鈺雄老師認為好比379全部 (邏輯上而言還可能有別的 好比381?? 但沒有明說) (二)則為380 不過實務跟傳統通說採不同見解 到目前至多只有 379條第四 五 六(91年第七次決議) 七(91年第七次決議) 十(釋字181 238) 十二 十四款後段 才是(一)之情形 剩下都是(二) 這樣的區分對三審的理解還好 比較麻煩的是與非常上訴447及448的效力連結 然而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至少可能有271條一項違反的疑慮 271條一項背後代表的是程序(刑訴)法則的違反 如果影響到原判決 應該評價的方式是380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不可能導致他變成強制辯護(這哪門子說法 =.=) :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1.100

01/25 22:45, , 1F
應該是91年第六 七次決議 =.=
01/25 22:45, 1F

01/25 23:51, , 2F
感謝m大!
01/25 23:51, 2F

01/26 00:02, , 3F
看來我還得研究研究才會通,但是非常感謝!
01/26 00:02, 3F

01/26 14:03, , 4F
帥強!!
01/26 14:0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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