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兩題拋棄繼承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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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在讀這個區域. 發表一下拙見. 先行提要一下再來解題. 1.. 繼承人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 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此部分有兩個學說爭議. 本位繼承說(戴東雄老師)vs代位繼承說. 通說是採代位繼承說 不過陳曄老師說. 會考這裡考題的老師 只有支持本位繼承的. 因為代位繼承派覺得這部分沒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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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參照現行法規跟草案的答案是否如下 ?. 現行:拋棄繼承可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1.乙1/3=100萬,abcd各1/6=50萬. 2.乙1/3=100萬,ab各1/6=50萬,丁1/3=100萬. ……………………………………. 草案:明定只有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有代位繼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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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要件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所以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的問題,. 版友有在推文貼出釋字57號。. 倒是有一件蠻值得討論的,. 被繼承人A生前收養一子B,. 而B於法院為收養認可時已有已成年之女C,且C對收養認可並不表示同意,. 後來B的本生父母過世,C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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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涉及子輩無人繼承時,孫輩是採本位繼承還是代位繼承:. (1)本位繼承就是各60萬. (2)代位繼承的話,乙100萬,ABCD各50萬. 代位繼承的見解是林秀雄大力支持,認為要照顧配偶避免保護不足,但目前修正草案是採本位繼承,供您參考. 第二題的話AB可以代位繼承,所以是乙丁各100萬,AB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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