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兩題拋棄繼承計算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y826473)時間6年前 (2017/10/18 01:07), 6年前編輯推噓1(1014)
留言15則, 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樂)》之銘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遺產300萬 : 1.若丙丁均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ABCD各60萬? : 2.若只有丙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丁各150萬? : 謝謝 所以 參照現行法規跟草案的答案是否如下 ? 現行:拋棄繼承可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1.乙1/3=100萬,abcd各1/6=50萬 2.乙1/3=100萬,ab各1/6=50萬,丁1/3=100萬 …………………………………… 草案:明定只有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有代位繼承 1.乙與abcd各1/5=60萬(abcd基於本位,與乙一同平分財產) or 乙拿到全部 =300萬?(丙丁放棄的繼承權移轉到同一順位的乙) 2.乙與丁各1/2=150萬 是這樣嗎 ??(最有疑問的是草案版的第一題 …是哪種 ?還是兩個都錯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64.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260038.A.03C.html ※ 編輯: y826473 (106.105.64.60), 10/18/2017 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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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民法第1144條先看一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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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拋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效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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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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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法條用錯了 ……,那拋棄繼承法條是1176,這樣是管他草案怎麼改都應該是 … 1.乙拿全部 ?(1176) 2.乙丁各一半 ※ 編輯: y826473 (106.105.64.60), 10/18/2017 07: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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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前面回覆文章的n大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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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拋棄繼承除全部拋棄才有爭議,否則沒有代位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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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的討論,所以你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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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一下書發現把代位繼承跟拋棄繼承爭議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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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全部都拋棄應該只有本位繼承,沒有爭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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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176第五項,所以乙abcd各60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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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先於甲死亡,後甲死亡、丁拋棄繼承,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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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沒有代位繼承適用,所以是本位繼承,乙abcd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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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08:54, 6年前 , 12F
通說:丁拋棄不生代位繼承,所以由丙(a.b代位,各拿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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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拿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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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丙丁都先於甲死亡,才有本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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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09:04, 6年前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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