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ake sense)時間2年前 (2021/07/07 12:16), 編輯推噓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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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038321971 (EasonPAL)》之銘言: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 : 非祇限檢察官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法院逕以簡易 : 判決處刑之案件亦屬之,否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之規定,勢 : 將成為具文,殊違立法之本意。」 : 不太理解為什麼把451-1I擴張解釋,包含449II,與451-1III有什麼關係跟影響,是不是 : 因為這樣解釋,449II才能受451-1IV但書的限制?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簡易判決處刑依據449第1項及第2項及451條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把它稱為A類型) 第二類: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但是法院認為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把它稱為B類 型) 那451-1第1項的文義是規定 A類型的案件,如果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又有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或緩刑範圍等等,可以 用這個基礎,向法院為同樣科刑或緩刑宣告之情求。(被告偵查中的科刑請求,簡稱被偵 科),實務上檢察官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很少會就科刑讓被告表示意見,所以被偵 科發生的比例應該是很少。 所以依據451-1第3項的文義就規定 A類型的案件,被告如果沒有「被偵科」,那在審判中可以向法院做一樣的請求(把它簡 稱為「被審科」)。 那96年台上6861判決這個實務見解它認為 如果是B類型的案件,因為是到了法院才改成簡易判決處刑,所以不可能會有「被偵科」 的情形發生(檢察官連簡易判決都沒聲請了,怎麼可能會讓被告有科刑表示的機會),但 是還是讓「被審科」可以擴大適用到B類型,但是我覺得理由應該不是那個判決講的會讓 451-1第3項形同具文,因為451-1第3項本來文義就是指A類型但是沒有「被偵科」的時候 ,可以到審判中再來「被審科」,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類推適用B類型也可以適用, 451-1第3項的「被審科」,因為沒什麼道理A類型沒有「被偵科」,但審判中可以「被審 科」,B類型卻不行。 以上是個人意見,沒有查閱相關學說見解,講錯請多鞭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5.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5631364.A.490.html

07/07 14:23, 2年前 , 1F
a類型書面直接下判決,應該不會有451-1Ⅲ審判中向法院為
07/07 14:23, 1F

07/07 14:23, 2年前 , 2F
之。所以勢必要如同實務見解,將451-1Ⅰ擴及449Ⅱ,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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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Ⅲ才不會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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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4:37, 2年前 , 4F
449第1項是規定「得」,但書也有規定「必要」時應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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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4:37, 2年前 , 5F
所以A類型審判中還是有可能要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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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4:41, 2年前 , 6F
449Ⅰ但書確實有可能會開庭,感謝指正
07/07 14:41, 6F

07/07 14:43, 2年前 , 7F
而且就算是書面審理,A類型案件也沒說不能依451-1第3項
07/07 14:43, 7F

07/07 14:44, 2年前 , 8F
來「被審科」,實務直接說他是具文有點速斷,我是覺得類
07/07 14:44, 8F

07/07 14:44, 2年前 , 9F
推適用比較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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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0F
個人想法是,b類型雖然是書面下達,但還是要經過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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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1F
程序訊問被告後裁定轉簡易處刑程序,被告並非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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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2F
被審科,所以跟你的想法很像,對於具文這一段覺得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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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3F
嚴重。我參考了幾本參考書跟洗澡熊教科書,似乎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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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4F
為451-1I跟451-1III是平行的規範,但實務(95台非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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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5F
)好像認為451-1III的適用是以無451-1I情形的前提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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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6F
有適用餘地。這樣的看法蠻有道理的,畢竟文義上似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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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7F
這樣規範,但96台上6861的擴大解釋,有點太過複雜(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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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8F
1-1III適用以無451-1I為前提,若451-1I限定a類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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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19F
類型無法適用,未免b類型無法協商所以擴大解釋451-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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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7:11, 2年前 , 20F
,若理解為同條1項3項是平行規範,就不用這樣麻煩了吧
07/07 17:11, 20F

07/07 17:11, 2年前 , 21F
(?,或者是你所說的類推適用也可以解決。
07/07 17:11, 21F

07/07 23:54, 2年前 , 22F
同意,把它理解為平行規範就不用類推了,實務應該是誤解
07/07 23:54, 22F

07/07 23:56, 2年前 , 23F
以為455-1第3項只能適用A類型,然後再去擴張455-1第1項
07/07 23:56, 23F

07/07 23:57, 2年前 , 24F
有點脫褲子放屁的的感覺。
07/07 23:57, 24F
文章代碼(AID): #1WvIg4I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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