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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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u038321971 (EasonPAL)時間2年前 (2021/07/07 01: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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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非祇限檢察
(還有145個字)

推噓3(3推 0噓 21→)留言24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jack520 (make sense)時間2年前 (2021/07/07 12: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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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依據449第1項及第2項及451條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把它稱為A類型). 第二類: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但是法院認為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把它稱為B類型). 那451-1第1項的文義是規定. A類型的案件,如果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又有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或緩刑
(還有44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ouwang68 (張子房)時間2年前 (2021/07/09 00: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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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 《u038321971》 之銘言:. 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分檢察官聲請(被告請求無拘束力)與法院逕開,檢察官聲請要看451第1項的「宜以」法理基礎,法院逕開法理上必須要達到毫無懷疑的確信(因為你只能判有罪,條文:已足認定其犯罪)。不過這也是學說與實務差距最大的地方,實務是—我爽就能開,想怎
(還有6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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