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
非祇限檢察官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法院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案件亦屬之,否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之規定,勢
將成為具文,殊違立法之本意。」
不太理解為什麼把451-1I擴張解釋,包含449II,與451-1III有什麼關係跟影響,是不是
因為這樣解釋,449II才能受451-1IV但書的限制?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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