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無權代理是否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
※ 引述《imymeyou (coldwing)》之銘言:
: 張台大民總講義內容表示:
: 善意取得只問是否為無權處分且具可信賴之公示外觀。
: 不問無權處分之原因為何(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代理...)
: 但100年律師民法第14題答案為B
: 即無權代理之交易相對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 依照解答的邏輯推論,
: 是指善意受讓僅在"無權處分"才有適用,
: 在"無權代理"之場合即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 是這樣嗎?
因為代理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103定有明文
故買賣是存在本人與相對人間
那麼本人本來就有權處分
故不適用無權處分特有的善意取得制度
那麼是否可以類推適於呢
管見認為不行
理由在於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於保護善意信賴公示外觀而為法律行為的第三人
惟相對人信賴的公示外觀並不是在代理人身上
而是在本人
本人也的確有這個公示權源
那麼相對人根本不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應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213回復原狀 取得該物
但是那麼對本人也不太公平
所以依回歸169表見代理的規定
看本人有沒有過失導致表見外觀啊
那麼是否變成相對人權利保護不周呢
其實不然相對人可以使用110條要求代理人損害賠償
而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說,因為履行利益是以契約成立為前提,本人不承認契約不成立,故應僅有信賴利益
折衷說 代理人惡意履行利益,善意信賴利益
王澤鑑說相對人自己選擇信賴利益或是履行利益,但信賴利益賠償價額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以上是我就無權處分跟無權代理的整理 有錯請鞭
還有希望可以上政大北大民法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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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elp: (少數說)是不是也可以對本人主張107?
好像是有的樣子 但要適用107的前提是在於你原本給那麼多的權限後來再限縮,不是第三人可以知道的時候,才不能對抗第三者,故若我本來就沒有授權,或是根本沒授權那麼多時不適用該條而要回歸我文中的推論
07/28 12:58
推
07/28 13:42,
4年前
, 1F
07/28 13:42, 1F
※ 編輯: jameslin5545 (223.136.8.61 臺灣), 07/28/2019 14:00:04
推
07/29 00:27,
4年前
, 2F
07/29 00:2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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