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W)時間6年前 (2019/06/12 14: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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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以下是我的想法,也請前輩們多指教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關鍵字:喝酒壯膽(利用酒醉實行犯罪) 通說>>採前置說 將喝醉前與喝酒後當作是一個犯罪行為,原因階段即為構成要件之行為 甲在一開始喝酒,還沒醉時(具完全責任能力),此時的喝酒是犯罪行為的開始, 構成要件已進入著手,他主觀是要殺乙,因此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對A,甲在具完全責任能力時,喝酒時甲完全沒有殺A之意欲,當然就不成立故意殺人 ,但對喝酒後可能會誤殺到他人應有預見可能而成立過失(14條二項有認識過失) 因此成立276過失致死 一行為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殺人未遂處斷 而例外說(也就是責任能力與行為能力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過程與結論就和客體錯誤相同,對A殺人既遂對乙不構成犯罪 那是因為此說構成要件的判斷仍以實行行為當時的時間點為著手(殺人時),只是甲雖在此 時無責任能力,透過19條第三項的原因自由行為, 使他在這時間點責任能力具備而成立犯罪 選擇題 A例外說 B例外說 C不論哪種甲都不會無罪 D前置說 這題的選擇反而很好選!申論倒是比較容易寫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4.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0322701.A.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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