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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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3→)留言7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GA448155 (LaiChou)時間6年前 (2019/06/14 06: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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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事先決議把?. 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剛好在前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構成要件說(前置說的,依照工具理論還有,此時的甲如同工具,原本有罪責能力的甲,為間接正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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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t25 (W)時間6年前 (2019/06/12 14: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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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想法,也請前輩們多指教.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關鍵字:喝酒壯膽(利用酒醉實行犯罪). 通說>>採前置說. 將喝醉前與喝酒後當作是一個犯罪行為,原因階段即為構成要件之行為. 甲在一開始喝酒,還沒醉時(具完全責任能力),此時的喝酒是犯罪行為的開始,. 構成要件已進入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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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5(15推 0噓 27→)留言42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時間6年前 (2019/06/12 02:57),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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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人未遂?.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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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4(14推 0噓 37→)留言51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ss2121647 (pesor)時間6年前 (2019/06/10 07:51),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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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人未遂?.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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