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時間5年前 (2019/06/12 02:57)推噓15(15推 0噓 27→)留言42則, 12人參與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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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ryfatball (111.82.137.57 臺灣), 06/12/2019 0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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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猜測,終究要看題目敘述
如果是有先前喝酒的敘述,那麼便是原因自由行為下(喝酒時已有對之後實施之犯罪有故意
過失)發生客體錯誤時,可以考慮上述的解題。
反之,如果是一般「A在酒醉時看到甲卻誤以為是仇人乙而殺之」
那應該只是一般的客體錯誤處理,然後在罪責討論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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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因自由行為下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依打擊錯誤處理及客體錯誤處理我都有看過。
不過如果是依照客體錯誤來處理,我認為這應該是在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理上採「例外說」的
形式。
反之,採「構成要件說」的話,則可以考慮打擊錯誤來做處理。
只是以我個人而言,雖然目前比較偏向後者,不過事實上「間接正犯下依打擊錯誤處理」的
方法,間接正犯的極限,也是這方法的極限。
也就是,在犯罪支配理論的三大例外:「純正身分犯、已手犯、義務犯」中會出問題。
於這三種情況,無親自實施/無此身分/無保證人地位者,至多也只能論以共犯。
以己手犯,通姦,為例:
沒有實際通姦者,無從成立間接正犯,合情合理。
不過套用在原因自由行為下的客體錯誤仍然是依打擊錯誤處理的話,就怎麼看怎麼怪了。
假設甲男要通姦A女,故意喝到爛醉,然後侵入A宅,結果誤A女之兄弟B為A而通姦之
(這例子真有喜感XDD)
如果依「清醒的甲論以間接正犯處罰」來看,實在無法合理解釋這時甲仍要負通姦之責的樣
子。
當然,也是因為我還學藝不精...
會再多多研究的QQ
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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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204.53 臺灣), 06/13/2019 15: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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