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誤砒霜為糖而殺之不成立故意既遂犯?
※ 引述《Rapunzel5566 (Rapunzel)》之銘言
: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
人,
: 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
: 個人的想法如下。
: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
為,
: 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順利
實現
: 於乙死亡上,甲可歸責。
: 主觀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認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飲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
飲料
: 而死,此乃客觀因果歷程和主觀因果歷程相異的因果歷程錯誤。按對應理論,需視錯
誤是
: 否為「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本題中,甲加入糖之行為非法所禁止的規範,而加入砒
霜之
: 行為係法所禁止的規範,因此客觀上加入糖和主觀上加入砒霜於乙飲料之行為非無關
緊要
: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將砒霜加入乙飲料,甲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 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犯。
: 但若是醫院案(槍殺乙,但乙在送往醫院途中救護車翻覆,乙不幸身亡)這種案例,
是在
: 客觀歸責部分排除。
: 所以有點困惑上述案例(誤把砒霜當糖)是應在客觀歸責部分排除,還是應該在主觀
部分
: 排除故意?
: 還請各位高手賜教~~~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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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業文規範:
: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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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這是蔡聖偉引進國內的學說
故意既遂歸責
https://i.imgur.com/BOGZKnv.jpg

上面就是他書中舉的例子
基本上一樣
故意既遂歸責是說
在審查故意既遂犯時
如果客觀上的事實構成要件該當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或想像的的事實也構成要件
該當
還要審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是否能夠評價為受行為人故意所支配
如果是 才能說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事實
是行為人的作品 成立故意既遂犯
簡單的方法是尋找主客觀兩者重合的部份
看看是否成立故意既遂犯
本例中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是砂糖毒死人
客觀上是砒霜毒死人
砒霜毒死人已經脫離砂糖毒死人的支配範圍
主客觀兩者重合的部份是甲拿了一個白色結晶體給乙吃
這樣會吃死人嗎? 應該是不會的
所以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甲的殺人故意
甲不能成立殺人既遂犯
分別檢討未遂犯和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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