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誤砒霜為糖而殺之不成立故意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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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客觀上完全符合了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拿砒霜給乙吃,結果是乙死亡造成生命權的侵害。下毒與死亡間沒有因果歷程的錯誤,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惟有論者,如果要成立殺人罪的故意,必須甲主觀上在下毒時對於自己的行為(拿砒霜)有完整的認知,然本題甲對於自己拿砒霜的事實沒有認知,是一種對於行為認知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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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punzel5566 (Rapunzel)》之銘言========. 這是蔡聖偉引進國內的學說. 故意既遂歸責. https://i.imgur.com/BOGZKnv.jpg. 上面就是他書中舉的例子. 基本上一樣. 故意既遂歸責是說. 在審查故意既遂犯時. 如果客觀上的事實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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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人,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個人的想法如下。.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為,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
(還有68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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