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證據能力跟合法調查的關係?
※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我剛開始上紀綱老師的刑訴
: (第一次接觸這科目,沒買其他教科書)
: 看補習班書的時候覺得證據章節超級亂...
: 感覺矛盾之處不少
: 課本B 第20頁說證據能力認定標準是這樣
: https://i.imgur.com/EmBbpi9.jpg

: 也就是說有無證明能力跟是否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無關
: 那麼課本B第38頁 95 台上 5256判決括號部分該怎麼解釋?
: https://i.imgur.com/ieWTig8.jpg

: 為何因為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反推無證明能力QQ
: 我有誤會什麼嗎
: 另想請問第一張照片中第三行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是什麼意思?
: 一開始看以為是在講合法調查程序 但後來發現不是
: 課本有一句「結合證人的法定證據方法時,證人應命其具結,以及交互詰問程序」
: 我猜具結就是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
: 而交互詰問程序就是合法調查程序
: 是這樣嗎?
: 目前課本沒看到有相關資訊...
: 題外話: 有點想買教科書來打基礎 不然感覺好像這裡少一塊那裡少一塊 得自己拼湊猜
: 測有點累 不是很扎實 但紀綱老師說林鈺雄老師的證據體系跟通說實務不同... 怎麼辦
: QQ
: 感謝各位
這個要跟你說一個實務的小祕密
先看一下155II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看起來應該是
證據能力+合法調查=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上面的"證據能力" 姑且稱為證據能力小寶
上面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究竟是在判斷甚麼?
當然是在判斷犯罪事實阿
所以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是指得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
大家都在說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 那證據能力是啥呢?
J582說: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
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
怎麼看起來意思和 "證據得提出於法庭,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所應具備之資格"
好像阿 相似度遠遠超過87%
所以不少實務就認為
證據能力
=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
=證據得提出於法庭,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所應具備之資格
=得作為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
=得為判斷之依據
於是 得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能力 的等式就形成了
上面的證據能力 姑且稱為證據能力大寶
所以實務就變成了
證據能力小寶+合法調查=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能力大寶
看到實務在喊證據能力 四個字 有時候是在喊小寶 像J582
有時候是在喊大寶 像95 台上 5256判決
那麼為何實務大寶小寶傻傻分不清 這麼久來都沒有發生混亂
道理很簡單 因為小寶+合法調查=大寶
證據光有小寶不行 還要有合法調查
大寶也是要有合法調查塞在裡面 才有資格稱為大寶
總之小寶大寶都不是關鍵 叫蘋果還是橘子都沒差
關鍵是有沒有合法調查
簡單說 有合法調查的證據 就能用 沒有的就不能用
以上就是實務的小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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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15.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4976799.A.D38.html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15.12), 04/11/2019 18:01:05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15.12), 04/11/2019 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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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你還有個問題
合法調查=嚴格證明法則=法定證據方法(被告 證人 文書 鑑定 勘驗)
+法定調查證據程序
法定調查證據程序=1.共同:直接 言詞 公開審理原則 +
2.各個證據方法之特別程序
證人應命其具結,以及交互詰問程序 算是各個證據方法之特別程序
也是屬於法定調查證據程序 和嚴格證明法則的一部分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2.198), 04/11/2019 18:28:46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2.198), 04/11/2019 18: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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