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民法260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圓阿滾)時間6年前 (2019/03/29 23:07), 6年前編輯推噓29(2903)
留言32則, 30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dreamsletter (drmaticking)》之銘言: : 依實務與通說見解,民法260條非獨立之請求權,若解約後仍要請求損賠,須依其契約解 : 消之原因請求相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如:依254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一樣回到231, : 256回到226) : 但我有以下問題: : 1.那這樣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賴利益? : 2.若解除消滅之係廣義債之關係,且係溯及自始無效,那麼狹義債之關係邏輯上也應該不 : 復存在,那為何還有所謂給付義務之違反? : 3.究竟該條之損賠的意義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還是「因違約而生之損害」?(此牽涉 : 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 我有問我的2個債法(債總跟債各老師不同)老師,一個認為260條可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 ,1個認為不行,故想請問版友的意見,感謝各位! 一、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要處理這個問題,要先弄清楚履行利益跟信賴利益的內容。原則上, 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下當事人可以享受的獲利;而信賴利益是當事人 的締約成本,也就是於契約無效/不成立時,當事人無法依契約享受 履行利益,只好退而求其次去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締約成本的損失), 民法第245條之1、民法第247條以及民法第91條的損害賠償都是指信賴 利益的損害賠償,至於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60條、民法第495條等等, 既然都是基於契約的請求,這個損害賠償就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到底是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邏輯上應該 視解除契約的效果而定。如果認為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消滅,那本條 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言。如果解除契約只是發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約仍然有效,本條自然可以解為履行利益的損害賠 償。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處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契約經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邏輯,此時民法第260條應該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才是。但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經發 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之 解除而受影響。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例才會說,本條的 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依照此說,那本條就不該是獨 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不過在強調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而已),如 果要就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要回去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主 張。 (二)學說的回應 1、學說一:契約因解除而消滅,所以本條之損害賠償應該是信賴利益 學者有認為,契約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既然契約已經不存在, 則當事人自無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並非強調 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而是因應契約消滅的結果,所發生的 獨立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既然契約消滅,當事人即不存在 給付義務,既然沒有給付義務(債務),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所以本條的損害賠償,係契約消滅後所發生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性質上係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2、學說二:本條之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沒錯,但契約不會因解除而消滅 另外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錯,契約的解除本來就不會影響 到既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顯然誤解了解除契約的意義。所 謂解除契約,不過使契約發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說),也就是原本 的給付義務轉換成回復原狀義務,契約關係根本不消滅。既然契約關係 不消滅,則原有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會因此而受影 響。因此本條的規範意義確實如實務見解所言,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僅在強調契約之解除不影響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三、結論 學說二是從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整理出來的(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頁209-219。),有興趣的人 可以去參考,我覺得這篇寫得超讚,釐清了很多觀念。簡單來說,如果 認為解除契約會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就不該 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認為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的 損害賠償,那契約的解除就不該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我們最高法院剛 好(真的很剛好)在兩個問題上採了不同的見解,才會導致在解釋上的 困難。學說一(印象中是黃茂榮教授的見解,但人在高鐵上無法查資料) 跟學說二都有它的道理在,而且邏輯都蠻一貫的,從學說去理解這個問 題似乎會比較清楚。 因為剛剛在留言裡面看到說我的書寫得不夠清楚(沒有怪讀者的意思, 很多時候如果讀者不說,我們就不知道這邊寫得不夠清楚,謝謝你點出 這個問題,我會在未來改版的時候注意),所以就浮上來簡單說明,希 望能幫你釐清一些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63.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872030.A.975.html

03/29 23:11, 6年前 , 1F
釣出老師!!快膜拜!!
03/29 23:11, 1F

03/29 23:30, 6年前 , 2F
老師好
03/29 23:30, 2F

03/29 23:44, 6年前 , 3F
超清晰,大推。
03/29 23:44, 3F

03/29 23:45, 6年前 , 4F
以後發問都要加一句「書上有說但沒看懂」就可以釣到了XD
03/29 23:45, 4F

03/30 00:47, 6年前 , 5F
書上記得有一題好像是鐵路有關的考試提到
03/30 00:47, 5F

03/30 00:47, 6年前 , 6F
提到信賴說跟差額說 是跟這個爭議有關嗎?
03/30 00:47, 6F
應該是「交換說」與「差額說」的問題。這個問題的主要是討論民法第 226條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在討論的過程中會連結到損害賠償與解除契 約可不可以並存的爭議,最後還是會繞回民法第260條要怎麼解釋的問題。 舉個例子來講,甲用700萬元的價金向乙購買價值800萬的A地,並付了5萬 找代書處理相關事宜。後來因為可歸責於乙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則甲應 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假設甲已經付清買賣價金) 1. 依【差額說】 甲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又本條的損害賠償係指債權人因 契約履行所能取得之利益,亦即買賣價金與買賣標的物之「差額」。故甲 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至於甲已經付出去的買賣 價金700萬元,甲得於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向乙請求返還。至於甲 付出的代書費用,則無法請求返還。 這說的前提是認為「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可以並存,也就是「解除 契約並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所以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指 得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同本文實務見解與學說二)。 2. 依【交換說】 本說認為所謂損害賠償係指債權人基於契約所能「交換」之全部利益,即 契約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故本題甲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800萬元。 或者,甲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並請求乙返還700萬元 之買賣價金。又由於契約已經解除而溯及消滅,則甲可以依民法第260條請 求乙返還其締約成本(信賴利益)5萬元。依本說的見解,甲的主張會有二 種可能:(1)不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800萬元;(2)解除 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請求700萬元並依民法第260條請求5萬元。此二種選 擇不能並存,只能擇一行使。 這說的前提是認為「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不能並存,也就是解除契約 後,契約溯及消滅,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跟著歸於消滅,取而代 之的是回復原狀加上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不解除契約,就 能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但這種時候就不會有回復原狀或信賴利益損 害賠償的問題。因此在本說下,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 賠償(即學說一)。 3. 小結 「交換說」跟「差額說」是討論民法第226條的損害賠償內容的不同見解,而 「清算說」跟「溯及消滅說」則是討論解除契約效果的不同見解,二者都可 以連結到民法第260條要如何解釋的問題(履行利益說/信賴利益說),所以 這邊讀起來會覺得超級亂(我也覺得很難寫清楚啊囧)。簡單整理一下: (1)實務見解:差額說+溯及消滅說+履行利益說 (2)學說一: 交換說+溯及消滅說+信賴利益說 (3)學說二: 差額說+清 算 說+履行利益說 ※ 編輯: perstoocute (1.161.123.124), 03/30/2019 02:09:55

03/30 03:33, 6年前 , 7F
謝謝正好老師QQ 看老師的FB超紓壓的!
03/30 03:33, 7F

03/30 06:27, 6年前 , 8F
謝謝老師
03/30 06:27, 8F

03/30 07:58, 6年前 , 9F
說明得好清楚,感謝老師。
03/30 07:58, 9F

03/30 08:50, 6年前 , 10F
是哪位老師?看暱稱很像圓翟老師
03/30 08:50, 10F

03/30 08:55, 6年前 , 11F
感謝老師剛好做到類似題目呀
03/30 08:55, 11F

03/30 10:27, 6年前 , 12F
推正好
03/30 10:27, 12F

03/30 11:58, 6年前 , 13F
推推
03/30 11:58, 13F

03/30 12:04, 6年前 , 14F
推老師 在吵鬧的高鐵上回文XD
03/30 12:04, 14F

03/30 12:23, 6年前 , 15F
03/30 12:23, 15F

03/30 12:29, 6年前 , 16F
推啊啊啊!
03/30 12:29, 16F

03/30 12:52, 6年前 , 17F
推正好
03/30 12:52, 17F

03/30 13:00, 6年前 , 18F
推!
03/30 13:00, 18F

03/30 13:19, 6年前 , 19F
推老師
03/30 13:19, 19F

03/30 14:38, 6年前 , 20F
只能推了
03/30 14:38, 20F

03/30 15:11, 6年前 , 21F
推老師啊!
03/30 15:11, 21F

03/30 16:11, 6年前 , 22F
推推推
03/30 16:11, 22F

03/30 16:55, 6年前 , 23F
推老師
03/30 16:55, 23F

03/30 20:10, 6年前 , 24F
剛好最近需要,有下有推
03/30 20:10, 24F

03/30 20:14, 6年前 , 25F
法律鯉魚王~謝謝你9527(?)
03/30 20:14, 25F

03/30 21:38, 6年前 , 26F
推老師
03/30 21:38, 26F

03/30 21:44, 6年前 , 27F
03/30 21:44, 27F

03/30 23:17, 6年前 , 28F
推老師!!!
03/30 23:17, 28F

03/31 01:11, 6年前 , 29F
老師推一個 獲益良多
03/31 01:11, 29F

03/31 10:06, 6年前 , 30F
03/31 10:06, 30F

03/31 12:46, 6年前 , 31F
推老師~~
03/31 12:46, 31F
※ 編輯: perstoocute (36.225.159.189), 04/02/2019 14:09:30

04/17 16:04, 6年前 , 32F
老師我有買你的解題書,很棒哦
04/17 16:04, 32F
文章代碼(AID): #1SdZIUbr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SdZIUbr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