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關於民法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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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問一下嗎, 拿推文中的例子來說. 甲拿700W買乙800W的土地,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甲或乙解除契約. 依"差額說"(實務見解),甲乙雙方契約解除了,甲得向乙請求100W的差價. 另外,並向乙請求返回700W價金,至於代書費5W,則不能要回了,沒錯吧??. 若依"交換說"則是,甲有二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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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要處理這個問題,要先弄清楚履行利益跟信賴利益的內容。原則上,. 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下當事人可以享受的獲利;而信賴利益是當事人. 的締約成本,也就是於契約無效/不成立時,當事人無法依契約享受. 履行利益,只好退而求其次去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締約成本的損失),. 民法第245條
(還有268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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