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趁機性交,與強制性交,怎麼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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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個案事實與這個題目相似
判決見解採犯意升高
經最高法院維持見解
可供參考
https://goo.gl/2QZW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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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103侵上訴82判決事實欄部分記載,被害人清醒後有推開犯罪行為人,犯罪行
為人有另施加強制行為(題目的綑綁僅為強制行為之一種),應與題示情形相似;且判決
事實中犯罪行為人初以手指與性器接合;後改以性器與性器接合,有很明顯的侵害行為斷
點,與高等法院本院103侵上訴297侵害行為持續之事實些微不同。而高雄高分院仍論以犯
意升高,最高法院104年並維持原判決。蠻值得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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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5:39:51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5: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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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實務在侵上訴82中,認定以手指性器接合改犯意並施加壓制之強制力時,仍然
是手指性器接合,嗣後再以性器相接合,仍論犯意升高且有時空密接性之刑法221單純一
罪;則應可推論題目情形以性器相接合改犯意施加綑綁之強制力時,仍以性器相接合,結
論應該也可以同論以犯意升高。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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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上訴82是推開後才壓制,至於推開時應該也無法繼續手指性器接合,且判決也說明被害
人無外傷;而侵上訴82對犯罪行為人先以手指性器接合,嗣後再以性器相接合,明顯屬二
個不同侵害行為手段之事實,仍論犯意升高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侵害行為之單純一罪,
參照侵上訴82判決「二、論罪部分、(三)」之段落已詳為說明;可推論,在題目推開前
後都只有性器相接合之事實下,應可同論犯意升高單純一罪。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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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上訴82刑事判決「事實 一、」段落、「貳、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理由」段落、「貳、實體部分、二、論罪部分、(三)」段落,以上段落均有提及被害
人有推開並說不要,而被告不停止、未停手,仍繼續侵害行為之事實,參考囉。
※ 編輯: floatandy (180.204.241.144), 08/17/2018 1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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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 https://goo.gl/VWJMWX」,如果認為
行為人主觀上是犯意單一,則時空密接性的接續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行為,論以包括一罪
;如認行為人主觀為另行起意,則論實質競合數罪併罰。回到侵上訴82判決,法官認定行
為人主觀是犯意單一之犯意升高,故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論以包括一行為。答題上論理清楚
,前後一貫,應該就沒問題,法律本來沒標準答案了,何況實務學說見解也都不是一成不
變,
供參考囉。
※ 編輯: floatandy (101.13.48.200), 08/18/2018 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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