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趁機性交,與強制性交,怎麼競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飄浮漫遊者)時間5年前 (2018/08/17 09:42), 5年前編輯推噓12(1206)
留言18則, 8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4/8 (看更多)
字號: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個案事實與這個題目相似 判決見解採犯意升高 經最高法院維持見解 可供參考 https://goo.gl/2QZWb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114.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4470146.A.CA6.html

08/17 10:03, 5年前 , 1F
推找到判決
08/17 10:03, 1F

08/17 10:08, 5年前 , 2F
比較贊同實務。而且本案還有共同正犯中,犯意升高、著手
08/17 10:08, 2F

08/17 10:08, 5年前 , 3F
既遂、中止等等考點耶~感謝分享
08/17 10:08, 3F

08/17 11:52, 5年前 , 4F
08/17 11:52, 4F

08/17 12:01, 5年前 , 5F
這個判決與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97號類似,但裡面的事實都
08/17 12:01, 5F

08/17 12:03, 5年前 , 6F
是持續抽動,在實行階段改犯意,不知道另綁住後可否適用?
08/17 12:03, 6F
高雄高分院103侵上訴82判決事實欄部分記載,被害人清醒後有推開犯罪行為人,犯罪行 為人有另施加強制行為(題目的綑綁僅為強制行為之一種),應與題示情形相似;且判決 事實中犯罪行為人初以手指與性器接合;後改以性器與性器接合,有很明顯的侵害行為斷 點,與高等法院本院103侵上訴297侵害行為持續之事實些微不同。而高雄高分院仍論以犯 意升高,最高法院104年並維持原判決。蠻值得參考的。

08/17 14:00, 5年前 , 7F
調特題目差別在於
08/17 14:00, 7F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5:39:51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5:48:39

08/17 15:50, 5年前 , 8F
但判決書,手與性器接合改犯意時仍然是手,僅後改性器而已
08/17 15:50, 8F
由此可見,實務在侵上訴82中,認定以手指性器接合改犯意並施加壓制之強制力時,仍然 是手指性器接合,嗣後再以性器相接合,仍論犯意升高且有時空密接性之刑法221單純一 罪;則應可推論題目情形以性器相接合改犯意施加綑綁之強制力時,仍以性器相接合,結 論應該也可以同論以犯意升高。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6:08:30

08/17 16:20, 5年前 , 9F
題目中推開後才綑綁,推開當時應該沒辦法接合吧
08/17 16:20, 9F
侵上訴82是推開後才壓制,至於推開時應該也無法繼續手指性器接合,且判決也說明被害 人無外傷;而侵上訴82對犯罪行為人先以手指性器接合,嗣後再以性器相接合,明顯屬二 個不同侵害行為手段之事實,仍論犯意升高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侵害行為之單純一罪, 參照侵上訴82判決「二、論罪部分、(三)」之段落已詳為說明;可推論,在題目推開前 後都只有性器相接合之事實下,應可同論犯意升高單純一罪。 ※ 編輯: floatandy (49.218.114.18), 08/17/2018 16:33:24

08/17 17:37, 5年前 , 10F
你所說的判決裡面,並沒有說到推開喔,是被害人不要並抗
08/17 17:37, 10F

08/17 17:37, 5年前 , 11F
拒,但被告未停手
08/17 17:37, 11F
侵上訴82刑事判決「事實 一、」段落、「貳、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理由」段落、「貳、實體部分、二、論罪部分、(三)」段落,以上段落均有提及被害 人有推開並說不要,而被告不停止、未停手,仍繼續侵害行為之事實,參考囉。 ※ 編輯: floatandy (180.204.241.144), 08/17/2018 18:00:30

08/17 18:27, 5年前 , 12F
拍謝,漏看推開,但我認為這個判決是推開反抗未成功,事
08/17 18:27, 12F

08/17 18:27, 5年前 , 13F
實認定和你不太一樣,就這樣囉
08/17 18:27, 13F

08/17 19:10, 5年前 , 14F
謝謝大德熱心解惑。另外想問一下,如果說推開後再性交是
08/17 19:10, 14F

08/17 19:12, 5年前 , 15F
兩次性交行為的話,那難道每抽出來一次就算一次性交行為?
08/17 19:12, 15F

08/17 19:13, 5年前 , 16F
畢竟每一次的插入都有一個個別的意思決定啊?
08/17 19:13, 16F

08/17 20:18, 5年前 , 17F
個人覺得如果具時空密接性,應該只算一次
08/17 20:18, 17F
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 https://goo.gl/VWJMWX」,如果認為 行為人主觀上是犯意單一,則時空密接性的接續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行為,論以包括一罪 ;如認行為人主觀為另行起意,則論實質競合數罪併罰。回到侵上訴82判決,法官認定行 為人主觀是犯意單一之犯意升高,故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論以包括一行為。答題上論理清楚 ,前後一貫,應該就沒問題,法律本來沒標準答案了,何況實務學說見解也都不是一成不 變, 供參考囉。 ※ 編輯: floatandy (101.13.48.200), 08/18/2018 08:01:18

08/19 19:01, 5年前 , 18F
多謝floatandy大提供判決,學習了
08/19 19:01, 18F
文章代碼(AID): #1RTYW2oc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8 篇):
文章代碼(AID): #1RTYW2oc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