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清冰)時間7年前 (2018/07/16 17:39), 編輯推噓9(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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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第401頁的時候, 產生一點疑惑。 題目概要: 甲與乙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當事人,但甲乙間為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假裝為買賣。 兩人約定將甲所有之不動產登記給乙指定不知情的 丙。 王老師在書上說今天甲的債權人丁可以代位甲訴請 塗銷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對於這個題目,我目前理解到這樣 1.甲乙通謀,買賣契約無效 2.丙非民法87條但書所謂第三人 3.丁是依民法242代位甲 我卡在為什麼是「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而非請 求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我認為因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必須是物權行為無效、 丙非所有權人的情況。 如果物權契約的當事人是甲丙,丙又不知情,不是 會落到民法86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嗎,條文又說不 因之無效,這樣前後不通啊@@ 加上物權無因性,想了一個下午還是想不通甲丙間 物權行為為何也無效? 希望版上的大家能幫忙解答哪裡出了問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52.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733951.A.B80.html

07/16 17:47, 7年前 , 1F
物權行為需要讓與合意,讓與合意就是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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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19, 7年前 , 2F
因為87條的意思表示無效,是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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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20, 7年前 , 3F
Google共同瑕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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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21, 7年前 , 4F
因為所有權並沒有有效移轉至丙,所以是請求塗銷,讓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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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實質上的權利狀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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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23, 7年前 , 6F
在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情況,你把受益人丙當成乙就可以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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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24, 7年前 , 7F
果塗銷乙的部分你可以接受,那丙的邏輯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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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31, 7年前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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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31, 7年前 , 9F
債權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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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42, 7年前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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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43, 7年前 , 11F
民法244詐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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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3, 7年前 , 12F
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物權無效,丙非民法87第一項
07/16 22:53, 12F

07/16 22:53, 7年前 , 13F
善意第三人,故丙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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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3, 7年前 , 14F
甲當可依不當得利或基於其所有權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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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3, 7年前 , 15F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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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6, 7年前 , 16F
但今天甲的行為侵害到丁的債權,丁可代位甲請求丙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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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6, 7年前 , 17F
銷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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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8, 7年前 , 18F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高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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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1:26, 7年前 , 19F
我認為是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07/18 21:26,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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