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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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點 小弟有不同看法. 王大師介紹第三人利益契約(利他契約)時. (法律思維,頁128-132). 以本串本題案例為例. 僅提及 甲乙間的補償關係 乙丙間可能的對價關係. 查以使第三人取得給付為標的之契約(利他契約),. 乃要約人與債務人間之契約,第三人雖自該契約取得. 獨立之權利,但非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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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用搞得這麼複雜,讓第86條、第87條與第270條各自回歸本來的操作方式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如果要把這種情況下的丙排除在第87條1項但書的第三人,反而會破壞定義,原因在於,原本第87條第1項但書的判斷標準(以下稱判斷標準)是以『該第三人本來已經以法律行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事人中的一方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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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T大的詳細補充(有民法老師可以問真幸福),我的天龍八部跟民法老師已經佚失很久了,僅就手邊資料跟一點個人看法略同大家分享,也再次感謝名偵探EOMing的強力代打。. 老樣子,結論先下:應塗銷登記,而非移轉登記,因丙並未取得所有權。. 本案事實來自於(72)廳民一字第 0119 號,全文如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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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小弟的看法和版上大大有些不同. 故而請教了民法老師,以下是老師給我的答覆. 關於此一問題的詳細論證過程,可以參閱王澤鑑教授所著「通謀虛偽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乙書中。. 簡單來說,物權行為確實成立於甲丙間,王老師也確實認為如果第三人丙為善意,充其量僅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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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 Leo. 最近應該是入觀準備一試去了. 姑且由小弟 里約李奧 代班. 小弟的書是民國百年版次 在第388頁. 大師書上該段落要表達的重點. 應該有以下二點. 1.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受益第三人. 非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的第三人. 2. 第三人之受益 以第三人利益契約有效為前提. 你的思考誤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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