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有關執行職務和和損害賠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月海)時間6年前 (2018/06/03 12:02), 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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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A店的燈泡壞了,A店的店長去B店買燈泡,發現老闆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個燈泡帶走。兩天後,B店的老闆乙跑進來找甲要回燈泡, 但店長甲出門,於是找雇員丙,要雇員丙返還燈泡或是把燈泡買下來。 請問: (1)店長甲的行為算是執行職務嗎? (2)A店是否取得該燈泡所有權? (3)A店事實上是某個大企業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長甲之後被解雇,店長換成雇員丙, 那麼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請求損害賠償? (4)如果B店老闆乙10年後才來找甲要回燈泡,甲是否可依768條取得該燈泡之所有權? 且乙因197條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自己想的題目,本來只是卡在執行職務這個點,結果越想越複雜,結果變成這樣, 請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211.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998532.A.D6D.html

06/03 13:27, 6年前 , 1F
感覺只是很單純的竊盜行為 跟民法規定僱用人受僱人
06/03 13:27, 1F

06/03 13:27, 6年前 , 2F
關係好像沒什麼影響耶
06/03 13:27, 2F

06/03 13:41, 6年前 , 3F
我也跟樓上一樣。看這個題目我一直想不到民法的什麼點。
06/03 13:41, 3F

06/03 13:41, 6年前 , 4F
我只有想到刑法320普通竊盜罪
06/03 13:41, 4F

06/03 13:45, 6年前 , 5F
竊盜罪著手是以開始搜尋財物始為著手
06/03 13:45, 5F

06/03 13:45, 6年前 , 6F
使用人或受僱人的行為 店家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06/03 13:45, 6F

06/03 13:48, 6年前 , 7F
執行職務的範圍 通說跟實務的見解是採客觀說
06/03 13:48, 7F

06/03 13:48, 6年前 , 8F
須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06/03 13:48, 8F

06/03 13:48, 6年前 , 9F
但這題我看不出來哪裡有執行職務的行為@@
06/03 13:48, 9F

06/03 14:02, 6年前 , 10F
我也認為沒有
06/03 14:02, 10F

06/04 14:10, 6年前 , 11F
實務採客觀 跟樓樓上說的一樣 要行為客觀上與執行
06/04 14:10, 11F

06/04 14:10, 6年前 , 12F
職務有關聯 按題旨看來應該沒有
06/04 14:10, 12F
文章代碼(AID): #1R4sX4r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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