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民法-有關執行職務和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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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的說明已非常詳盡,我略作一點補充,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責任能力的邊界. 民總開場,我們會談到一般自然人的三種能力:權利、行為、責任。責任能力的內涵是識別能力,主要處理的就是侵權行為的問題。傳統上,我們侵權行為的學習,是從一般侵權行為談起,而責任能力的有無,即是一般侵權行為的前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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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設計成民法題目,我們就用民法的邏輯來解. 首先要先看A店和其店長的關係,設例裡面沒有提到. 但這會大大影響解題方向. 那麼這其實有三種可能. 1. A 店是法人,店長為其受僱人:涉及民法188條. 2. A店是法人,店長為其代表人:這是民法28條、公司法23條2項的問題. 以上這兩種情況目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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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A店的燈泡壞了,A店的店長去B店買燈泡,發現老闆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個燈泡帶走。兩天後,B店的老闆乙跑進來找甲要回燈泡,. 但店長甲出門,於是找雇員丙,要雇員丙返還燈泡或是把燈泡買下來。. 請問:. (1)店長甲的行為算是執行職務嗎?. (2)A店是否取得該燈泡所有權?. (3)A店事實上是
(還有13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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