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法緒一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日騰T/S-小旭(Daniel))時間6年前 (2018/01/27 21:58), 編輯推噓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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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inbowdays (Silvia)》之銘言: : 甲知悉懷胎婦女乙甫生產出嬰兒丙,甲提供一只塑膠袋供乙將丙丟入袋中 : 乙並將丙棄置於舊衣回收箱內,丙死亡。請問當事人責任為何? : A.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 B.甲成立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 C.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 D.甲成立生母殺嬰之幫助犯,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 答案是A : 但是幫助殺人這個我看不懂@@ : 甲不是共同正犯嗎?(就是為什麼B選項不行?) : 還是因為他只提供塑膠袋,所以沒有明寫他也想殺嬰,所以稱幫助犯為幫助殺人? : 可是這個有法條淵源嗎?(我找不到刑法有幫助殺人@@) : 還是就是看幫助犯的規定? ——————————————————————— 初學刑法,淺見: (通說)刑法第274條之生母,是罪責身分,甲是成立第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構成要件該 當、無阻卻違法事由,而在罪責的地方減輕刑責!根據刑法第31條第二項,無身份之人僅 成立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或共犯!通說對於共正犯判斷採取支配理論,幫助犯 和共同正犯是等差關係,要視乙的影響力是否達到具有工具支配該犯罪,若是客觀上乙跟 甲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乙為共同正犯,依照題意,甲是知悉後提供塑膠袋給乙,與 甲並無犯意聯絡行為!故僅能成立幫助犯! (實務)將該身分直接視為構成要件身分,所以甲直接構成第274條生母殺嬰罪,違法並 有責!乙則構成271普通殺人罪,實務對於主共犯採擇一理論,要主觀上有依自己意思或 客觀上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才會是正犯,根據題意,甲應該就是幫助的意思,構成要件 行為(殺)也不是他做的,所以應該成立幫助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3.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7061481.A.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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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高手解釋,我比較不懂的是幫助這塊,只是覺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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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一個塑膠袋如果不是有意同謀之意,居然會是幫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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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不合常理而已(但這是考題,顯然是我想太多腦筋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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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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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原原po的解釋方法 那所有的幫助犯都會變成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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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也是初學刑法,只是看到爭點就會想說清晰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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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論點,切磋切磋XD但我發現我好像有一部分解釋有誤,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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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又稍微複習一下,以通說來說,共同正犯和幫助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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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解釋在犯意聯絡,而應該解釋在共同行為分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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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該行為是否是構成要件行為(殺)?如果不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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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判斷該行為是否對正犯來說不可或缺的!這題用通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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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給塑膠袋,不是不可或缺的行為,如果他沒提供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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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依然可以自己找到塑膠袋,或者不用塑膠袋棄置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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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箱,小孩依然會死掉,所以應該是幫助犯!當然,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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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或缺蠻模擬兩可的,因為像把風這個議題,通說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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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不可或缺的!實務上來說,是真的蠻容易變成共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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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但是操作上,通常只要不是自己動手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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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都可以抗辯被告是基於幫助而非自己個人的犯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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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來躲過正犯化!反過來想,如果只是提供一個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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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成正犯論,評價有點過了XDDDD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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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點就在於行為是否不可或缺,哦哦!那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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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是有卡在之前老師提到過把風這點)不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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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就比較通了~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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