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上訴不可分:訴之客觀預備合併
《101年司法官一試,民法/民訴第75題》
甲主張:甲與乙就某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甲
已給付其中1,000 萬元,因乙未依約移轉所有權,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
(先位之訴),倘法院認甲遲延給付買賣價金,乙解除買賣契約有理由,惟乙將其已付價
金全部沒收為違約金,顯然過高,應酌減違約金為 300 萬元,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乙返
還扣除違約金後之剩餘價金 700 萬元(備位之訴)。第一審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
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乙返還價金 500萬元。甲就先位之訴判決提起上訴,
乙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上訴或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先位之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甲
先位聲明
(B)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認酌減至三百萬元,
始為合理,應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命乙返還價金七百萬元
(C)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惟甲並未就備位之訴聲明上訴,不得就備位聲
明為審判
(D)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全部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答案是(D),我選(C)
我的想法是:
既然甲就備位之訴沒有聲明上訴
則基於處分權主義&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法院僅得於甲聲明上訴之範圍內(先位之訴)為審判
法院即不得廢棄備位之訴
Google了一下,找到「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似乎也是跟我採同樣見解
但很明顯的跟這題答案不合
所以,我的問題是:
1.我以上對於上訴範圍的操作有錯嘛?錯在哪?
2.承上,如果我的操作沒錯的話,那為什麼這題的答案會是(D),法條依據何在?
謝謝各位大德熱心解惑
也祝各位心想事成,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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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結果會有點怪,但邏輯上來說,我的操作也沒錯啊?,所以想請問Z大:
1.我的操作有錯嘛?錯的地方在?
2.「備位之訴因上訴不可分而發生移審效」的法律依據何在?我翻法條翻不到
先謝過Z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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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內為審判」這個原則,在本題也有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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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樓上各位講解過後,大致上了解了
來對自己的問題自問自答一下:
1.操作原則上沒錯,即原則上「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內為審判」
2.但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一審先位敗訴,後位勝訴
原告就先位上訴,被告未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的情況
如果照上述原則操作,法院只能廢棄先位,此時將造成先位/後位同時有理由
但先位/後位本質上不二立(不可能同時買賣契約有效,又可以酌減違約金)
所以83台上787例就說,此時應解為備位因附隨一體性而移審
以避免先位/後位同時有理由的狀況發生
3.另外,移審 ≠ 上訴聲明
法院審判的範圍,依然以當事人的聲明為準,併予敘明
再次謝謝各位大德熱心解惑,感激不盡!
※ 編輯: Saaski (180.176.55.62), 06/29/2017 2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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