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燕)時間7年前 (2017/04/03 20: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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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對於起訴不可分的概念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參考各位討論的內容,煩請各位幫忙看看,謝謝! ────────────────────────────────┐ │起訴不可分 │ ────────────────────────────────┤ │概念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 │ │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判決確定「前」│ 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可以另訴。 │ │ │ │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無不可分,代表法院認為 │ │ │ │ │ 非單一性,無罪部分等於未經起訴,可以另訴。) │ ────────────────────────────────┤ │判決確定「後」│ 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此時既判力擴張, │ │ │ │ │ 他部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 請問判決確定「後」,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代表法院認為非單一性案件? 此時為何會因單一性案件而有既判力擴張? 謝謝。 ※ 引述《ppingin (唉)》之銘言: 好像沒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問題。起訴不可分跟既判力擴張根本兩回事,硬要說有關聯, 那就是都與一行為、單一案件有關。 判決確定「前」,依起訴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當然可以另訴。 但判決確定「後」呢?之前他部無罪,判決確定前起訴當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訴,然後拖到一部有罪判決確定,那就是既判力擴張的問題,他部已因一行為、單一案 件受既判力擴張而確定,此時,他部自然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 理由如上 : : 謝謝 : : http://i.imgur.com/3xv60Nq.jpg
: : http://i.imgur.com/TEH23au.jpg
: :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 : -- : : 推 james830212: 37特覆3722判例 需要二者皆有罪加上二者為一罪 才有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另行起訴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二者皆有罪或二者為一罪則無267適用 檢察官得另行起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訴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小弟的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03/20 2 0: : : → miles1019: 建議再看一下P160的第11行到第13行 03/20 2 0: : : → SCDAN: 這邊都對 但是 得另行起訴 跟既判力擴張 有點矛盾 03/20 2 0: : : → title2002: 起訴客觀不可分 一部起訴 未起訴部分 視為起訴 若它部 03/20 2 1: : : → title2002: 法院認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起訴效力不及它部 03/20 2 1: : : → ppingin: 你把起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弄混了,建議分別去看清楚定 03/20 2 1: : : → ppingin: 義與要件。 03/20 2 1: : : → SCDAN: 是真的搞混了 03/20 2 1: : : → SCDAN: 假設甲一行為傷害乙跟丙 檢察官只起訴傷害乙的部分 後來 03/20 2 1: : : → SCDAN: 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是認為傷害乙有罪 丙部分無罪 此時沒有 03/20 2 1: : : → SCDAN: 起訴不可分 照書上意思 檢察官可對丙部分另行起訴 可是在 03/20 2 1: : : → SCDAN: 既判力上 這個是裁判上一罪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 而認為 03/20 2 1: : : → SCDAN: 丙部分受既判力所及 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起訴 03/20 2 1: : : → SCDAN: 我是不是哪邊理解錯了 03/20 2 1: : 在你舉的例子中,丙部分無罪,而且又不在檢察官起訴的部分事實裡 : 基於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之理由 : 丙部分與乙部分並無不可分關係,不在起訴範圍內 : 因此法院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部分(未經起訴,亦無不可分關係) : 檢察官自然可以就丙部分再行起訴 : : 推 graceok: 我的理解是 268條 所以起訴的範圍會等於審判(既判力) 03/20 2 2: : : → graceok: 的範圍 所以以你的例子 法院認定對丙的部分無罪之後 03/20 2 2: : : → graceok: 不生起訴不可分 這時法院既判力的範圍就只能限定在檢 03/20 2 2: : : → graceok: 察官所起訴的部分 也就是甲對乙的部分 希望沒有錯@@ 03/20 2 2: : : → louis123321: 一行為數罪 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無罪的部分也不能再 03/20 2 3: : : → louis123321: 追訴審判的原因是 該物理上的一行為僅能受一次裁判吧 03/20 2 3: : : → SCDAN: 可是林師卻說可以另行起訴 03/20 2 3: : : → SCDAN: 所以有點搞混 03/20 2 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87.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0088528.A.420.html

03/21 17:43,
請教原po一個問題,以判決是否確定作為認定案件繫屬於法
03/21 17:43

03/21 17:43,
院範圍(判決確定前)和既判力範圍(判決確定後)差別待遇的
03/21 17:43

03/21 17:43,
合理化基礎是什麼?
03/21 17:43

03/21 18:51,
感謝回答
03/21 18:51

03/22 10:04,
通常在一行為數罪裡一部分判有罪會在主文內,但若有一
03/22 10:04

03/22 10:04,
部分無罪,反而不會在主文裡,而會在理由欄裡註明不另
03/22 10:04

03/22 10:04,
為無罪的諭知
03/22 10:04

03/22 10:06,
另外這在一行為數罪或方法結果關係的數罪上,在不得上訴
03/22 10:06

03/22 10:06,
第三審案件中是可以例外上訴第三審的
03/22 10:06

03/22 10:21,
這就是審判不可分的概念,其實也不用想的太複雜,大概就
03/22 10:21

03/22 10:21,
是想像檢察官起訴的是犯罪事實,這個事實該適用什麼法
03/22 10:21

03/22 10:21,
條,是一行為數罪還是數行為一罪(例如加重結果犯),只
03/22 10:21

03/22 10:21,
要最後只有判一條罪,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03/2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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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uZrcJ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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