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KB)時間9年前 (2016/09/18 17:54), 9年前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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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 就文章內容:「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可預見的範圍之內」, 我的理解上這是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的層次,而 「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我想應該是指主觀故意 的內容,而據此我自己作了以下排列組合,似乎都無法得出 271II與276I想像競合結論QQ,在想是否我理解上有誤 以客觀上有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假設切入,本案甲打乙頭行為 已著手,是依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其打乙之意思得以評價 為刑法上故意,故 假定甲毆打乙的前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客觀上有重大 因果歷程偏離,則乙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系爭行為,非 屬既遂。在認甲之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無本質上重大差 異,具有殺人故意時成立殺人未遂;反之若甲主觀上故 意內容與客觀行為間具本質上重大差異時即阻卻故意而 不成罪。 假定系爭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並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則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與甲之行為,故依甲行為時主 觀上故意與客觀行為本質上有無重大差異,及有無主觀 意見可能性,分別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過失致死, 但排列組合之下我想不到為何老師的結論是故意殺人未遂 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是因為後行為拋乙屍體下水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 為與前行為(甲打乙頭)可合併認為屬接續之一行為,進 而形式上兩罪屬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嗎? 就這部分一直相當苦手,論述上有錯誤或不清楚的部分再 麻煩各位幫忙釐清!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5.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4192483.A.100.html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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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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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原先的犯罪計畫,應在主觀討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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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偏離則視該偏離是否為常人所得預見,無法預見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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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過失,能預見則行為人有過失;未重大偏離時,為使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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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能對應結果,例外地將意外提前發生的結果解釋成仍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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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所得以預見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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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果關係重大偏離犯罪計畫又為常人所得以預見結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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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前發生時,仍具因果關係,客觀上可歸責於行為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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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未盡預見義務,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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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未遂,則是因採主客觀混合說,行為人原先犯罪計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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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提前發生未完成,故仍論以原先預定犯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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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主客觀混合說的精髓所在,也是最讓我無法接受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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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明客觀上都已經有因果關係了,卻還要怕過失犯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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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過輕,例外地以主觀計畫未完成來論未遂,想像競合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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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的未遂犯罪,根本是行為人刑法,完全無視刑法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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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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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大如此詳細紮實的解說QQ! 有個地方不太理解還煩請N大撥冗解惑: 關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為何毋庸於客觀要件中檢驗呢? 書上舉的例子是,行為人捆綁被害人時雖已著手,但如果 被害人這時即發生死亡結果,客觀歸責上是否可以不檢討而 僅在主觀要件中處理呢? 另一個問題是,徐育安老師文章的這個結論,是否為: 客觀上可歸責,然而主觀上故意有重大偏離而無法對應僅能 論過失致死;另依主客觀混和理論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並依其 犯罪計畫觀之該當著手,是成立殺人未遂。故形式上兩罪想 像競合? 這樣論述結果,關於主觀要件的部分是否有兩種不同的評價囧?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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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有殺人既遂而已,這是因果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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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說台北大的老師? 老師應該姓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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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W大指正Orz...我真是太草率太不敬了囧 我誤把老師名字跟另一個公法界的老師名字錯置了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9/2016 15:56:43
文章代碼(AID): #1NtcHZ40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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