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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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章內容:「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可預見的範圍之內」,
我的理解上這是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的層次,而
「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我想應該是指主觀故意
的內容,而據此我自己作了以下排列組合,似乎都無法得出
271II與276I想像競合結論QQ,在想是否我理解上有誤
以客觀上有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假設切入,本案甲打乙頭行為
已著手,是依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其打乙之意思得以評價
為刑法上故意,故
假定甲毆打乙的前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客觀上有重大
因果歷程偏離,則乙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系爭行為,非
屬既遂。在認甲之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無本質上重大差
異,具有殺人故意時成立殺人未遂;反之若甲主觀上故
意內容與客觀行為間具本質上重大差異時即阻卻故意而
不成罪。
假定系爭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並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則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與甲之行為,故依甲行為時主
觀上故意與客觀行為本質上有無重大差異,及有無主觀
意見可能性,分別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過失致死,
但排列組合之下我想不到為何老師的結論是故意殺人未遂
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是因為後行為拋乙屍體下水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
為與前行為(甲打乙頭)可合併認為屬接續之一行為,進
而形式上兩罪屬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嗎?
就這部分一直相當苦手,論述上有錯誤或不清楚的部分再
麻煩各位幫忙釐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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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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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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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大如此詳細紮實的解說QQ!
有個地方不太理解還煩請N大撥冗解惑:
關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為何毋庸於客觀要件中檢驗呢?
書上舉的例子是,行為人捆綁被害人時雖已著手,但如果
被害人這時即發生死亡結果,客觀歸責上是否可以不檢討而
僅在主觀要件中處理呢?
另一個問題是,徐育安老師文章的這個結論,是否為:
客觀上可歸責,然而主觀上故意有重大偏離而無法對應僅能
論過失致死;另依主客觀混和理論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並依其
犯罪計畫觀之該當著手,是成立殺人未遂。故形式上兩罪想
像競合?
這樣論述結果,關於主觀要件的部分是否有兩種不同的評價囧?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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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W大指正Orz...我真是太草率太不敬了囧
我誤把老師名字跟另一個公法界的老師名字錯置了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9/2016 15: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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