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5司四法組第四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舞)時間9年前 (2016/08/18 13:11), 9年前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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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獻曝第4題,跟大家分享並歡迎討論。 我覺得這提出得非常精采,幾乎是102年司法四等法組那題的翻版。雖然出了對於書記官 、法警考生來說非常陌生的家事事件程序,但掌握訴訟指揮上應力求當事人平等,這題 應該不難下筆,剩下的只是怎麼樸陳而已。 另外,隔別(離)訊問是常見的訊問方法。所以我覺得本題重點不在隔別(離)訊問,而 是訊問後如何彌補武器平等? 雖然在引註引用許多資料,但無論是那些教科書頁數、或是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的條文,全部都是不用記的,我自己也不記得。援引只是確認我擬答有所本,法條萬千 ,仍然有它最上位的原理原則。 ~~~~~~~~~~~~~~~~~~~~~~~~~~~~~~~~~~~~~~~~~~~~~~~~~~~~~~~~~~~~~~~~~~~~~~~~~~~~~ 四、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   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 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   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   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 Ø 擬答[1] (一)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中之隔別訊問制度 1. 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於未成年人表達意願或陳   述意見前,應徵詢有無隔別訊問之必要,並得隔   別為之。[2] 2. 隔別訊問之目的,在避免未成年人夾在父母中間   ,無法自由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故得命其他訴   訟關係人暫時退庭,俾利未成年人自由陳述。 (二)關於武器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公開原則 1. 訴訟上之合法聽審,應保障所有訴訟關係人包括   知悉權、陳述權、法院客觀認識及審酌請求權,   俾使受公平公正之裁判。[3] 2. 法院應確保當事人實質上武器平等,除不得對任   何一造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性訴訟指揮外,並應   注意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性。[4] 3. 此種保障訴訟關係人獲知資訊之權利,又稱為當   事人公開源則,[5]在制度面上,應保障訴訟當事   人之閱卷權。 (三)題示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分析如下 1. 甲法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   師戊在場,符合隔別訊問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2.惟,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分閱卷及引用在書   狀中攻防,使乙男失去獲知攻防方法之資訊,牴   觸武器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公開源則,侵害乙男合   法聽審權。 3. 若提供丁證言筆錄供乙男及其律師聲請閱覽,將   侵害丁之最佳利益,法官宜於訴訟指揮後告知該   筆錄不作為裁判之依據,以維武器平等原則。[6] [1] 每行22字共27行,計519字。 [2] §家事事件法11  Ⅰ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   意見。  Ⅱ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   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另,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亦明文  Ⅰ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Ⅱ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   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Ⅲ法院於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前,應徵詢有無與其他   當事人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必要。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Ⅳ陪同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  Ⅴ第一項通知,應載明被陪同人之姓名。就有關被陪同人之住所、所在地或所涉事件   之案由依法應予保密者,應予密封。 [3]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17。 [4]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21。 [5]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133。 [6]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實務上,遇未成年人表達無意願陳述或無法表達陳述意願時,部 分法官認為仍有賦予為成年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故除改以隔別訊問外,該份筆錄並彌 封於保密袋,僅承審法官得開拆閱覽。且,法官於諭知隔別訊問後,應隨即告諭該未 成年人之陳述筆錄,未經法定調查程序檢驗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5.132.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497074.A.9BC.html

08/18 16:50, , 1F
該未成年人的陳述筆錄, 未經“法定調查程序”.......
08/18 16:50, 1F

08/18 16:50, , 2F
,題外話, 想請問sira大, 若以本案而言, 須補正什麼程
08/18 16:50, 2F

08/18 16:50, , 3F
序始合法?
08/18 16:50, 3F

08/18 18:23, , 4F
樓上看看後面的法條即知
08/18 18:23, 4F
謝謝cindycincia幫我回答版友,另外也有「言詞辯論」程序尚未履行。

08/19 00:01, , 5F
考試時如果能寫成這樣 穩上的吧..
08/19 00:01, 5F
考場上的臨場反應,一定會跟考後的解題擬答有落差, 我自認為即使我上考場,該寫的絕對不會漏,但也沒辦法寫這麼精準。

08/19 09:40, , 6F
不錯
08/19 09:40, 6F
※ 編輯: siranui1231 (36.233.17.67), 08/20/2016 12:41:01
文章代碼(AID): #1NjKDoc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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