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5年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第三題
※ 引述《tjtjtj (新)》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05 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 第三題
: 三、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
: 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
: 得易服社 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
: 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
: 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
: 時,甲竟與乙犯意連絡將乙之 不實工作時
: 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
: 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 記
: 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
: 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 心得:這題應該很多人都寫里長是具有公務員
: 的身分,但依據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 里長不具有登載不實的公務員身分,這
: 題真的考了太實務了,應該很多人都不
: 知道吧,這題出處105台上1272號
我比較想討論第2題
那題給了很多時間點
應該是要討論沒收新舊法的的適用吧
刑法修正在104年4月
刑訴修正在105年7月
所以是實體從舊
程序從新?
裁判時依新法?
可單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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