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5年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第三題
※ 引述《tjtjtj (新)》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05 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 第三題
: 三、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
: 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
: 得易服社 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
: 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
: 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
: 時,甲竟與乙犯意連絡將乙之 不實工作時
: 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
: 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 記
: 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
: 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 心得:這題應該很多人都寫里長是具有公務員
: 的身分,但依據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 里長不具有登載不實的公務員身分,這
: 題真的考了太實務了,應該很多人都不
: 知道吧,這題出處105台上1272號
用關鍵字查了一下,最高院傾向否定說(里長非受託公務員)
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105台上1272
依上開檢察機關辦理勞動要點、勞動機關遴選與執行規定,可知檢察官並未將其執行易服
社會勞動之法定職務委託執行機關(構)執行。而執行機關(構)於執行社會勞動時,依
勞動機關遴選與執行規定第五條,固應指定專人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
,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第一款),以及核實認證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
,注意防止有頂替執行或藉故推託等舞弊情事發生(第三款);然執行機關(構)所認證
記載之社會勞動時數,猶須經檢察機關查核,且終須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是執
行機關(構)僅係立於輔助地位,提供社會勞動人從事社會勞動服務之機會,並依檢察機
關指示,管理、紀錄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者所為之社會勞動,顯非從事與檢察官執行
易服社會勞動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已難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遑論該名被指定
,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專人,其非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事
亦至明。
(二)基此,擔任東社里里長之姜○○縱係平鎮市公所指定,承辦並督導管理上訴人履行社
會勞動之人,然其是否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容非無疑。原判決對此攸關上訴人有
無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姜○○共同犯罪事實判斷之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乃逕論上訴人
以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亦不無可議。
103年台上2560
然依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如下:(一)1.…。2.地方
政府機關:包括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
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
政區域機關。…」及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規定「執行機關(構)應指定專人承
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參諸卷附「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聘書」載明「茲遴聘桃園市(同安里)為本署辦理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本聘書加註括弧者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之執行單位」等字樣(見他1426卷一第143 頁
),顯然桃園市公所始為辦理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而同安里僅係桃園市公所轄下之
執行單位。因之,依上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規定,具有指派專人承辦並督導
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權限者應為執行機關之「桃園
市公所」。桃園地檢署既依法委託桃園市公所為辦理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則桃園市
公所是否有依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第5點第1款規定指定同安里里長林00於該機 關(構
)受任範圍內處理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即代理桃園市公所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
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再林00有何法令依據,得輾轉再委託上訴人處理受託之公共事
務(即上訴人間接接受委託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法源依據)?原審
未詳為調查、審認,亦未敘明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遽依上開聘書認上訴人為刑法第
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並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難謂符合採證法則,
併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失。
他考這麼實務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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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39.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193770.A.1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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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我貼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訴字第 2975 號刑事判決(認為里長是受託公務員)
按受託行使公權力者須以自己名義為之,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並非單純於接受國
家或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協助完成行政任務之行政助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
第686號判決參照),被告姜OO以東社里里長之地位,受託取得辦理相關社會勞動事
務之法定職務權限,負責填寫「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之勞動時數並以自己名義
蓋印章核實其所執行督導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時數,其自非屬行政助手而係受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身分至明,被告姜OO及其辯護人所辯其非屬公務員云云,並不
足採。被告姜OO以桃園縣平鎮市東社里里長身分監督管理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
為社會勞動人執行社會勞動刑期折算標準之事務,且安排指定社會勞動內容,為受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自應依相關規定核實認證社會勞動時數並登載於「易服社會勞
動執行登記簿」公文書上至明。
※ 編輯: dswen (223.140.239.189), 08/15/2016 0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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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基本功練得扎實比較重要啦
實務見解就隨緣,行有餘力可以翻翻法學雜誌的整理
※ 編輯: dswen (223.140.239.189), 08/15/2016 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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